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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財金字第10430388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透過公開、透明之遴選機制,提出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金控)獨立董事之推薦名單,特訂定本要點。
  • 二、富邦金控獨立董事職務出缺時,本府應辦理遴選,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 局)彙整候選人之專業資格條件(包括學歷、經歷、專業著作)等資料,提報應推薦獨 立董事名額之二倍人數,列冊陳報市長室,再由遴選委員會決定之。
  • 三、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五人,由財政局推薦學者專家二人及依職務需要指 定一人,市長室指定人員二人組成。 本會委員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其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之規定。 本會委員就各被遴選人投票計分,同意者計一分,不同意者扣一分,無意見者不計分, 將被遴選人依得分高低選出應選名額。遴選結果由財政局簽陳市長核定。
  • 四、應聘為遴選委員後,不得再擔任候選人。 遴選會議出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
  • 五、本府向富邦金控提出獨立董事推薦名單前,得洽商取得該推薦獨立董事候選人之承諾書 (格式如附件)。 前項承諾書應包含同意於擔任富邦金控或其子公司獨立董事期間,除按月支領新臺幣十 五萬元報酬外,其餘支領之車馬費、盈餘分配及其他酬金,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全部捐贈 本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但不得捐贈與其具有利益關係之機構或團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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