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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0137532號函自113年9月2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發展智慧城市」之施政理念, 結合民間產業、發揮市民創意、促進智慧化公共服務、產生新經濟、 帶動資通訊產業發展及提升國際能見度,設立臺北市智慧城市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九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執行長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資訊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財政局代表一人。 (三)教育局代表一人。 (四)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五)工務局代表一人。 (六)交通局代表一人。 (七)社會局代表一人。 (八)警察局代表一人。 (九)衛生局代表一人。 (十)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十一)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十二)地政局代表一人。 (十三)資訊局代表一人。 (十四)專家學者及民間業者十三人至二十三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機關代表,應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擔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 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 。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 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本會得視個案需要邀請相關局處首長、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事業從業 人員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
  •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出臺北市智慧城市之願景。 (二)規劃臺北市智慧城市相關政策。 (三)扶植臺北市資通訊產業。 (四)促進國際間智慧城市之交流。 (五)提出科技法律修正之建議。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經主任委員召集或委員三分之一 以上連署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另得依工作需要,臨時召開專案會議,由委員依其專長參與,並 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委員於專案會議提案,應有其他委員一人以上之附署,且應於專案會 議三日前提出。經專案會議決議後,始得於本會會議中提出。 前項專案會議之決議,以委員三人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之同意行之。 專案會議中討論事項以提案方式提本會會議決議後實施辦理。
  • 五、本會設智慧城市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由執行長擔任總召集 人,並指派本府人員一人擔任副總召集人。 推動小組得視需要下設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業 務相關局處首長或副首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 首長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推動小組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及工作小組組長因故不能出席本會會 議時,應指派代理人出席。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資訊局局長兼任;置幹事若 干人,由資訊局指派現職人員及臺北市智慧城市專案辦公室人員兼任 。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本府智慧城市相關業務資訊。 (三)彙整決議事項執行進度。 (四)臨時交辨之其他幕僚作業。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資訊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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