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發展智慧城市」之施政理念,結合民間產業、發 揮市民創意、促進智慧化公共服務、產生新經濟、帶動資通訊產業發展及提升國際能見 度,設立臺北市智慧城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之 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產業發展局局長。 (二)交通局局長。 (三)都市發展局局長。 (四)地政局局長。 (五)資訊局局長。 (六)專家學者及民間業者八至十八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外聘委員續聘以一屆為限,續聘人數不 低於外聘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 外聘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佔 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得視個案需要邀請相關局處首長、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事業從業人員或機關團體代 表列席。
-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出臺北市智慧城市的願景。 (二)規劃臺北市智慧城市相關政策。 (三)扶植臺北市資通訊產業。 (四)促進國際間智慧城市的交流。 (五)提出科技法律修正之建議。
- 四、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之府外委員,依本府各單位所轄委員會遴選規定,其遴選作業流程 如下: (一)遴選會議成員為九人,由資訊或行政管理等專長者擔任之。會議成員應符合性別 比例,且遴選會議成員不得為受遴選之對象。 (二)被遴選人名單得由資訊局提具或由臺北市資通訊產業相關公(協會)推薦及個人 自薦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之人選,並由資訊局製作被遴選人名單後,送交遴 選會議遴選。 (三)遴選會召集人以最資淺者擔任,會議成員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其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四)遴選會議出席人員,對會議應嚴守秘密。 (五)遴選會議成員就各被遴選人投票計分,同意者計一分,不同意者扣一分,無意見 者不計分,依被遴選人得分高低選出較應選名額增額二至五名人選。 (六)前款推薦名單,遴選會議召集人得加註推薦意見,由資訊局簽報市長核定。 (七)遴選會議成員均為無給職。
- 五、本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 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另得依工作需要,臨時召開專案會議,由委員依其專長參與,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 委員於專案會議提案,應有其他委員一人以上之附署,且應於專案會議三日前提出。 經專案會議討論表決通過後始得於本會會議中提出。專案會議中討論事項以提案方式提 本會會議決議後實施辦理。
- 六、本會事務,由本市智慧城市專案辦公室執行。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資訊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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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1-2004
臺北市智慧城市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051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