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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6-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用字第10430504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04年5月1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辦理跨縣市代收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申領案 件有一致之作業方式,以擴大便民服務、提升服務效能,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本作業原則適用範圍以本局與其他縣市間彼此同意協助代收申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 之案件為限。
  • 三、本局代收其他縣市轄區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申領案件,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檢視申領標的符合本作業原則第二點規定。 (二)核對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並於申請書加蓋核訖身分章戳、核對者及代收機關 。 (三)檢核申請人及代理人基本資料欄位、聯絡方式、委任關係等及應勾選或填寫之項 目是否填明,及申請書上印章是否缺漏。 (四)收受代寄郵資、申請書表及附繳證件,發給代收申請案件之收據(格式如附件一 )。 (五)填寫代收其他縣市轄區申請案件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二)。 (六)於一日(工作日)內以掛號郵件函送代收申請案件,並副知申請人或代理人。
  • 四、本局收到其他縣市代收申請案件,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收件後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及代收機關。 (二)填寫其他縣市代收申請案件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三)。 (三)依規定程序核發徵收補償費保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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