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以下簡稱發包中心 )人員輪調及學習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暨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應配合發包中心作業,調派機關人員 至發包中心執行業務,並受發包中心指揮、監督及考核,並以集中辦公為原則。
- 三、機關調派至發包中心之組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工程組及財物勞務組: 1.委任(派)第三職等至薦任(派)第七職等或相當職等之現職人員(約聘僱人 員亦可)。 2.具二年以上採購經驗為佳。 3.具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為佳。 4.近五年內須有三次考績(成)甲等;分數達八十二分以上。 (二)行政組:薦任(派)第七職等以下或相當職等之現職人員(約聘僱人員或技工、 工友亦可)。 (三)聯開組及促參組:本府捷運工程局及財政局遴選適當人員擔任。 符合前項條件之組員,發包中心得請機關提供下列文件供遴選之參考: (一)近五年考績(成)資料。 (二)採購專業人員資格文件。 (三)其他學經歷文件。
- 四、機關應加強機關人員採購專業素養,以利發包中心人員之輪調,達成職務歷練及學習之 目的。
- 五、發包中心人員權益如下: (一)考績(成):由發包中心主管人員覈實評擬分數後,送本職機關依考績程序辦理 ,本職機關對評擬結果應予尊重。發包中心年終考績(成)初評考列甲等人數比 率比照本府各一級機關辦理,不計入本職機關參加考績人數。 (二)陞遷輪調: 1.本職機關應保障發包中心人員與該機關其他人員有同等公平、公正之陞遷機會 。發包中心人員經發包中心考評為服務成績優異者,發包中心得建議本職機關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優先拔擢陞遷。 2.發包中心人員之升官等訓練遴選評分,其綜合考評分數由發包中心主管人員覈 實評擬後,送本職機關依程序辦理,本職機關對評擬結果應做為重要之參據。 3.各機關辦理職務甄審(選)時,得將於發包中心服務期間年資之職務歷練酌予 加分。 (三)獎懲:發包中心人員工作表現有具體功過時,發包中心得提報獎懲事由及額度, 書面通知本職機關依程序辦理。發包中心人員之年度獎勵額度控管,比照一般行 政機關辦理,不計入本職機關獎勵額度。 (四)發包中心人員之薪給及交通費由本職機關支應。 (五)發包中心人員之加班費由發包中心自代辦機關撥付之運作經費中支應。 (六)本職權益:發包中心人員於調派期間,本職機關核發獎金及加給支給等事宜,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本職機關應予保障。
- 六、組員具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執行發包中心工作而免除調派者,本職機關應於免除調派後 兩週內,另行調派符合本要點規定之組員擔任: (一)不適任發包中心工作。 (二)留職停薪。 (三)延長病假。 (四)商調至其他機關。 (五)退休。 (六)其他經發包中心認定者。 本職機關如未於前述期限內完成調派時,發包中心得視其情節輕重,簽報本府檢討相關 責任。
- 七、發包中心應每兩年定期檢討組員工作情形,據以調整工作內容或免除調派。但有業務需 要或情形特殊者,得隨時辦理。
- 八、發包中心人員之職期遷調作業依「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 」第五點規定辦理,但其人員之職期自調派至發包中心時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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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3-2024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人員輪調及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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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06)府授工聯字第10631829900號函修正第2、3、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