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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任字第10430548300號函訂定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遴選機制,聘任臺北市政府 府級任務編組委員(以下簡稱任務編組委員),爰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任務編組委員,除以功能考量所指定的局處主管外,其餘名額以遴選方式產生,並應召 開遴選會議,主管局處應敘明以局處主管出席會議之名額及理由。
  • 三、遴選會議組成人數:五至十一人。
  • 四、遴選會議成員: (一)成員資格由主管局處提報。 (二)主管局處指定之成員依職務指定為原則。 (三)市長指定之成員不得逾會議組成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凡出席遴選會議成員者,不得再擔任候選人。 (五)遴選會議成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五、候選人人選:考量各類任務編組委員之不同特性,分為公開徵求及本府推薦兩種方式。 (一)公開徵求:應將候選人所需資格條件及遴選相關作業規定於網路公告五天以上, 並於公告截止後一個月內完成遴選程序。 (二)本府推薦:主管局處須提報應辦理遴選之委員名額之三倍人數為原則,其中三分 之二由主管局處推薦,三分之一由市長推薦。
  • 六、遴選會議之召開:出席人數不得少於五人,其中市長指定之成員需一人以上出席,始得 開會。
  • 七、遴選候選人之評分表決: (一)應有會議組成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分,該表決始生效力。 (二)遴選會議對候選人評分方式:對候選人以同意加一分,沒意見不加減分,不同意 扣一分。
  • 八、各機關辦理遴選作業時,應先簽報市長同意,並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本府人 事處。遴選人選簽報市長時,應加會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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