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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任字第105304017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遴選機制,聘任臺北市政府 府級任務編組委員(以下簡稱任務編組委員),爰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任務編組委員,除以功能考量所指定的局處代表及由民間團體推派之代表外,其餘名額 以遴選方式產生,並應召開遴選會議,主管局處應敘明以局處主管出席會議之名額及理 由。 前項所稱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登記之財 團法人。
  • 三、遴選會議組成人數:五至十一人。
  • 四、遴選會議成員: (一)成員資格由主管局處提報。 (二)主管局處指定之成員依職務指定為原則。 (三)市長指定之成員不得逾會議組成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凡出席遴選會議成員者,不得再擔任候選人。 (五)遴選會議成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五、候選人人選:考量各類任務編組委員之不同特性,分為公開徵求及本府推薦兩種方式。 (一)公開徵求:應將候選人所需資格條件及遴選相關作業規定於網路公告五天以上, 並於公告截止後一個月內完成遴選程序。 (二)本府推薦:候選人名額至少為當選人名額二倍。主管局處至少推薦二倍之人選, 市長可推薦一倍之人選。
  • 六、遴選會議之召開:出席人數不得少於五人,其中市長指定之成員需一人以上出席,始得 開會。
  • 七、遴選候選人之評分表決: (一)應有會議組成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至少五人參與評分,該表決始生效力。 (二)遴選會議對候選人評分方式:對候選人以同意加一分,沒意見不加減分,不同意 扣一分。 (三)遴選候選人依得分高低排序。
  • 八、遴選方式所產生之任務編組委員,應依前項得分高低依序遞補,如無候補人選可遞補時 ,應依本原則重新遴選。
  • 九、各機關辦理遴選作業時,應先簽報市長同意,並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本府人 事處。遴選人選簽報市長時,應加會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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