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4-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任字第1083010395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機制,遴聘 本府府級任務編組(以下簡稱任務編組)委員,爰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任務編組委員分為府內委員及外聘委員,府內委員為本府現職人員, 外聘委員為非本府現職人員。 前項任務編組委員,除具下列資格之委員外,其餘名額應以遴選方式 產生: (一)本府以外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派之代表。 (二)依任務編組設置要點規定所指派之特定職務人員。 (三)民間團體推派之代表。 (四)府內委員退離日起三年內,由任務編組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 機關)推薦擔任外聘委員者。 (五)主管機關視任務編組需求,推薦具相關學術或專業領域經歷之本府 現任市政顧問。 前項第三款所稱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 體及依民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
  • 三、遴選委員會組成人數:五至十一人。
  • 四、遴選委員會委員: (一)委員由主管機關提報市長核定及指定。 (二)主管機關指定之委員依職務指定為原則。 (三)市長指定三分之一委員,其計算方式採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 (四)遴選委員會委員不得再擔任候選人。 (五)遴選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五、遴選委員會之召開:出席人數不得少於五人,其中市長指定之委員需 一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召集人應由本府人員中職等最低者擔任;職等相當時,以任本府年資 最淺者擔任。
  • 六、候選人人選:主管機關得考量各類任務編組委員之不同特性,以公開 徵求或本府推薦兩種方式辦理。 (一)公開徵求:應將候選人所需資格條件及遴選相關作業規定於網路公 告五天以上,並於公告截止後一個月內完成遴選程序。 (二)本府推薦:候選人名額至少為當選人名額二倍。主管機關應至少推 薦當選人二倍之候選人人選,分組遴選者,每組推薦人數至少為該 組當選人名額之二倍;另市長可推薦一倍之人選。 主管機關以公開徵求及本府推薦二種方式併同辦理時,應將當選人名 額分別敘明。
  • 七、候選人之評分方式: (一)應有遴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且至少五人參與評分,始生效力。 (二)遴選委員對候選人評分方式:○代表同意,加一分;△代表沒意見 ,不加減分;Χ代表不同意,減一分。 (三)候選人依得分高低排序,經排序後,如因同分致逾當選人名額時, 應就上開同分候選人再次進行評分排序。
  • 八、任務編組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九、遴選產生之任務編組候補人員應依第七點得分高低依序遞補。但候補 人員得分不得為負分。任務編組若無候補人員可遞補委員,經主管機 關認為有補實需求時,應依本作業原則重新遴選。
  • 十、各主管機關辦理遴選作業,應先加會人事機構及本府人事處後,簽報 市長同意。遴選人選簽報市長時,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