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規定得免經甄審(選)之職 務,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遴選機制,擇優任用人才,爰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本作業原則以本府各機關(構)組織法規中,職務列簡任(派)第十職等、跨列簡任( 派)第十職等或相當於簡任以上職務(含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跨列簡任之一級單位主管以 上人員)為適用對象,分為下列三類職務: (一)第一類職務: 1.一級機關副首長。 2.本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執行秘書。 3.二級機關簡任(派)首長。 4.區公所區長。 (二)第二類職務: 1.一級機關幕僚長。 2.二級機關簡任(派)副首長、簡任(派)幕僚長。 3.本府捷運工程局副總工程司、專門委員、簡任(派)一級單位主管。 4.本府法務局簡任消費者保護官。 (三)第三類職務:簡任非主管。
- 三、作業原則: (一)各一級機關(構)(以下簡稱各一級機關)辦理遴選作業時,應將職缺之機關名 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本府及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公告至少二週以上(含例假日),並於公告截止後一個月 內完成遴薦會議及將會議結果簽報市長。但同一職缺無人報名或經遴薦會議決議 無適當人選時,其再次公告期間應至少一週以上(含例假日)。 (二)擬陞任職務之候選人應具公務人員任用法規之相關資格。 (三)候選人來源:應公開由本機關及他機關具資格人員同時報名。 (四)報名者如符合職缺任用資格,原則應列為候選人,召開遴薦會議,通知面試或測 驗。但如以擇優方式辦理,應事先召開遴薦會議,明訂可參加之資格條件俾擇優 篩選,並於遴薦結果簽報市長時,敘明未通知參加面試或測驗之理由。 (五)各一級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召開遴薦會議遴薦人選: 1.遴薦會議組成人數、成員來源及參與評分表決人數: (1)第一、二類職務:組成人數七人至十一人;三分之二人選由各一級機關首長 指定,另三分之一人選由市長指定;參與評分表決人數不得少於七人。 (2)第三類職務:組成人數五人至十一人;由各一級機關首長指定三分之二,另 三分之一應由出缺機關甄審委員會依票選產生之委員互選產生之;參與評分 表決人數不得少於五人。 前二目由市長指定人選及出缺機關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人選之計算方式,採小 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2.遴薦會議成員規範: (1)遴薦會議成員不得擔任候選人。 (2)任一性別以不低於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3)召集人應由本府人員中,職等最低者擔任;職等相當時,以任本府年資最淺 者擔任。 3.遴薦會議之職掌: (1)訂定面試或測驗內容。 (2)審查候選人擔任擬陞任職務以後三年之工作計畫或規劃,內容應包含未來業 務規劃、目標設定、團隊運作及績效管理等。 (3)審查候選人過去三年之工作成效,候選人應提供曾參加管理人員培訓課程之 合格證明或佐證資料。 (4)其他辦理遴薦相關事項。 4.面試或測驗重點:應著重政策規劃與執行能力、能將抽象政策目標化為具體可 行行動方案,並觀察候選人未來之發展潛能,以及在資源有限之情況下,能有 最大產能之管理能力。 5.候選人評分方式:由遴薦會議針對各候選人之發展潛能、邏輯思考、問題分析 、業務規劃、溝通表達、團隊管理及績效管理等能力,以同意加一分,沒意見 不加減分,不同意減一分方式評定。 6.遴薦結果: (1)第一類職務:依遴薦會議建議人選,送市長室會議決選後,由市長核定。 (2)第二、三類職務:依遴薦會議建議人選,簽報市長圈選核定。 前目建議人選,以不排序之方式,遴薦至少二位人選,並分別說明遴薦理由, 由一級機關首長向市長建議。如候選人只有一位,或經遴薦會議決議僅遴薦一 人時,應敘明理由向市長建議一人。
- 四、各一級機關依本作業原則簽報市長辦理相關遴選作業及遴薦會議結果或人選簽報市長時 ,均應先加會本府人事處。
- 五、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副院長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及副院長遴選及職期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 六、各級機關機要職務人員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辦理,免受本作業原則之規範。
- 七、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以及各專屬人事管 理法律(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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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任字第105302306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