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規定得免經甄審(選)之職 務,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遴選機制,擇優任用人才,爰訂定本作業原則。
- 二、本作業原則以本府各一級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中,職務列簡任(派 )第十職等或相當於簡任以上職務人員(一級單位主管除外)暨所屬機關簡任首長、區 公所區長為適用對象。
- 三、作業原則: (一)各機關辦理遴選作業時,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 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網路公告三天以上,並於公告截止後一個月內 完成遴選程序。 (二)遴薦相關事宜如下: 1.擬陞任職務之候選人資格: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相關資格。 2.候選人來源:公開由擬具資格人員自行報名或經本府各機關推薦。 3.各機關應召開遴薦會議遴薦人選。 (1)會議組成人數:五人至十一人。 (2)出席遴薦會議成員: a.三分之二人選由機關首長指定,另三分之一人選由市長指定。 b.凡出席遴薦會議成員者,不得再擔任候選人。 c.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d.召集人由成員互推產生,如成員全數為本府公務人員,則由職位最低或年 資最資淺者擔任為原則。 (3)遴薦會議之職掌: a.訂定面試或測驗內容。 b.審查候選人擔任擬陞任職務以後三年之工作計畫或規劃,內容應包含未來 業務規劃、目標設定、團隊運作及績效管理等。 c.審查候選人過去三年之工作成效,候選人應提供曾參加管理人員培訓課程 之合格證明或佐證資料。 d.面試重點:應著重政策規劃與執行能力、能將抽象政策目標化為具體可行 行動方案,並觀察候選人未來之發展潛能,以及在資源有限之情況下,能 有最大產能之管理能力。 e.遴薦會議建議:針對各候選人之發展潛能、邏輯思考、問題分析、業務規 劃、溝通表達、團隊管理及績效管理等能力,以不排序之方式,遴薦至少 二位人選,由一級機關首長向市長建議。如候選人只有一位,或經遴薦會 議敘明理由,僅能推薦一名人員時,得僅推薦一名人員,向市長建議。 (4)遴薦會議之召開:出席人數不得少於五人,始得開會。 (5)遴薦候選人之評分表決: a.應有會議組成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分,該表決始生效力。 b.遴薦會議對候選人評分方式:對候選人以同意加一分,沒意見不加減分, 不同意扣一分。
- 四、各機關辦理遴選作業時,應先簽報市長同意,並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本府人 事處。遴薦人選簽報市長時,應加會本府人事處。
- 五、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副院長依「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及副院長遴選及職期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 六、各級機關機要職務人員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辦理,免受本作業原則之規範。
- 七、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以及各專屬人事管 理法律(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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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4-2014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簡任人員遴選作業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任字第10430489400號函訂定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