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發展觀光事業,促進轄內河水域活動之發展, 公平、公正審議藍色公路營運業者,並依據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 規定,特成立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七人,置召集人一人,由交通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交通局就下列有關 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二)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三)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代表一人。 (四)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代表一人。 (五)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 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市藍色公路營運業者提出之營運申請、籌設、停泊碼頭、換發營運許可及 變更營運計畫等事項。 (二)審議其他縣(市)或直轄市之船舶於本市藍色公路營運之申請事項。 (三)其他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所規定之事項。
-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主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五、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交通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1-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5)北市交管字第10530695500號函自105年7月8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