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稱本局)為監辦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稱市場處)辦理查核 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訂定授權條件, 由市場處自行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確立執行監辦作業原 則。
- 二、市場處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授權市場處自行辦理,免陳報本局派員監辦: (一)工程採購:採購金額未達二億元。 (二)財務採購:採購金額未達一億元。 (三)勞務採購:採購金額未達二千萬元。 (四)採限制性招標並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之採購(不含驗收)。 (五)屬第一次招標後之重複性採購,同一年度已有監辦前例。 (六)屬年度例行性採購,前一年度已有監辦前例。 (七)屬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因逐一開箱或裝配完成後方知其數量之 財物驗收。 (八)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為防範天然災害或政策指示等確有必要緊急辦理。 市場處承辦人員應於紀錄(含結算驗收證明書)之上級機關監辦人員簽章或授權自辦文 號欄位載明:「符合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授權條件(項次),由本處自行辦理。」各 案紀錄及相關文件,由市場處自行保管,每半年彙整相同性質之採購案,詳備適法之理 由函報本局備查(附表一、附表二)。 各案全部驗收完成後,市場處承辦人員並於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後兩週內,將結算驗收 證明書、結算總表及明細表影本函報本局備查。
- 三、市場處辦理查核金額以上非屬前點之採購: (一)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本局採書面審核監辦,並事先以「監辦回復單」(附 表三)通知市場處有關本局核定之監辦代表人員。各案紀錄(由各相關人員均簽 名後)及有關文件(核派主持人之原簽文件影本等),由市場處送交本局審核監 辦;遇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合格廠商投標而流標者,該次紀錄得與第二次開 標紀錄併同送交本局審核監辦。 (二)驗收:本局採實地監辦為原則,除有合於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簽奉局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准採書面審核監辦,並事先以「監辦回復單」(同附表三)通知市場處 於辦理驗收作業後,將驗收紀錄(由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結算文件及核派主 驗人之原簽文件影本等,送交本局審核監辦: 1.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致無適當人員可實地監辦。 2.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確無法實地監辦。 3.屬分批或部分驗收,且該分批或部分之驗收金額未達六百萬元。 4.屬初驗(含後續初驗之複驗)。 (三)本原則所稱監辦,不包括涉及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 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監辦人員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 者,仍得提出意見或請所屬機關現場查明。
- 四、除授權市場處自行辦理者外,市場處承辦採購單位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送文件函報本局派 員監辦: (一)開標、比價、議價、決標(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 1.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 2.於流標、廢標或取消招標重行招標時,得予縮短二日,並檢送之文件,免重複 檢送。 (二)決標(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於預定決標日三日前,檢送審標結 果。 (三)驗收:於預定驗收日五日前,依各案採購標的分類及契約性質,檢送下列文件正 本或影本。 1.工程:結算明細表、契約主文及價金總表、變更契約、契約期限或工期檢討等 文件及其他相關檢(試)驗文件等。 2.勞務:成果或結案報告書或其他依契約約定供驗收程序之相關資料。 3.財物:結算明細表及其他依契約約定供驗收程序之相關資料。
- 五、市場處報請本局派員監辦案件,原則由業務單位(公用事業科)派員監辦。如屬重大、 複雜或特殊案件認有二單位以上會同監辦之必要者,受派單位(公用事業科)簽請局長 或其授權人核定由採購(秘書室)、會計、政風等相關單位會同監辦事宜。
- 六、本局受派監辦人員於實地監辦後,填寫「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實地監辦作業紀錄」( 附表四),簽陳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建檔保存,以備查考。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1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公字第10432181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