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提高政府資訊透明 度,建置臺北市政府資訊開放平台(以下簡稱資訊平台),提供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 體(以下簡稱使用者)加值應用本府開放資訊,以創造知識資產及便民服務,特訂定本 規範。
- 二、資料開放 本規範所稱之開放政府資訊,係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以電磁紀錄物 或其他類似媒體(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磁片、磁帶、電腦資料庫及網站等)所儲存之影 像、聲音、圖形、文字、程式、軟體及其相關資訊,經本府審認後認為符合政府資訊公 開法等相關法令得予公開,且適合以開放格式置於網路上提供使用者連結、下載、進行 加值應用之政府資訊,其範圍以下列資料為限: (一)不受保護之政府資訊,包括: 1.不具原創性之政府資訊。 2.著作權法第 9條已排除不受保護之政府資訊。 3.已逾保護期限之政府資訊。 (二)各機關已取得完整著作財產權之政府資訊,包括: 1.各機關所屬公務員因受雇關係而於職務上完成之政府資訊。 2.各機關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並於契約中約定以機關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政 府資訊。 3.各機關因受讓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地位之政府資訊。 各機關應隨時檢視資訊平台上之該管開放資訊,如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提供加 值應用;已置於資訊平台上對外提供者,應立即終止提供: (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公開或提供之政府資訊。 (二)各機關未取得完整著作財產權之政府資訊,包括: 1.屬於共同著作性質之政府資訊。 2.約定與第三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政府資訊。 (三)各機關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但未於契約中約定以機關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 人,因而僅取得著作利用權之政府資訊。 本府得隨時增加、修改或刪減開放資訊之具體項目、內容及使用規範,並將相關訊息公 告於資訊平台最新消息。
- 三、開放利用及授權方式及範圍 本府開放資訊之開放利用及授權方式及範圍如下: (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開放資訊:使用者無須向本府提出申請及許可,即得自行或 提供予他人下載、重製、改作、編輯或以其他加值應用方式進行利用或散布,或 製作各種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加值衍生物)以有償或無償方式提供他人使用。 (二)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之開放資訊;本府以公開、非專屬授權之模式,允許使用者得 不經本府書面同意,不限時間及地域,自行或再授權他人以重製、改作、編輯或 其他加值應用方式加以利用或散布,或製作加值衍生物以有償或無償方式提供他 人使用。
- 四、使用者應遵守之規定 使用者應遵守本規範及本府、本府資訊局或各該資訊資產主管機關於其網站上所公告之 加值應用守則及注意事項(以下簡稱公告事項)。 使用者加值應用本府開放資訊,不得以違背現行法令或公序良俗、使用者誤導社會大眾 、侵害本府利益之虞或其他不當方式為之。 使用者利用、發行或公開展示其利用本府開放資訊所產生之加值衍生物時,應以適當方 式於適當位置註明所利用之開放資訊來源為「臺北市政府」,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使人誤 以為該加值衍生物係由本府或經本府授權所製作。 使用者以改作、編輯或其他加值應用方式利用本府開放資訊時,不得變更本府開放資訊 之正確性。 使用者應遵守本府公告事項之下載或連線方式,以確保資訊系統穩定及其他使用者或公 眾得以公平使用。使用者若有違反之情事,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無法改善者 ,本府得終止使用者全部或部分利用本府開放資訊之權利。 使用者如有違反前五項規定之情事,致生損害於本府者,應對本府負賠償責任。 使用者利用本府開放資訊所製作之加值衍生物,如因其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時 ,應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府概不負責。如因此致本府遭受損害或第三 人向本府請求賠償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使用者並應賠償本府之損害。 本府得要求使用者無償提供一份加值衍生物之重製物,以供內部使用。
- 五、無償使用 使用者依本規範所規定之使用方式加值應用本府開放資訊者,本府不收取任何費用。
- 六、資料開放終止供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隨時終止提供全部或一部之開放資訊,使用者不得向本府請 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使用者違反本規範之規定。 (二)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致本府認為繼續提供開放資訊予使用者加值應用已 不符合公共利益之要求者。 (三)本府所提供之開放資訊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疑慮者。
- 七、本府責任之限制 本府對開放資訊之內容是否正確及完整,不負擔保之責。使用者如因利用開放資訊而受 有損害或損失,或因此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者,本府對於使用者及第三人 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本府如因線路或設備故障、檢修、保養、停電或其他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事件,致無法 繼續提供使用者開放資訊時,應盡可能於事先或事後於資訊平台上公告相關訊息。但使 用者因此所生損害或損失,本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本府所提供之開放資訊,若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致使用者受有損害或損失者 ,本府對於使用者及第三人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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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2010
(廢) 臺北市政府資訊開放加值應用規範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資系字第1073005889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7年3月3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