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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工字第103420952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督導小組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督導及諮詢小組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幼兒園及本局補助之私立 學校工程施工品質,確實督導監造單位及廠商依契約圖說施工,提供對策諮詢,特依臺 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九點第三項規定設置工程督導及諮詢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及諮詢事宜,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工程施工督導及諮詢事宜,由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若干人由本 局遴聘(派)之。 本小組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擬、訂定或修正督導報告表內容及項目。 (二)視需要協助審查設計圖說、預算書等內容及辦理程序。 (三)督導本局所屬機關學校施工品質及進度。 (四)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礙之排除與對策 之合宜性諮詢。
  • 四、本小組每年召開小組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檢討執行進度、預算支用情形 ,提供障礙因素排除對策諮詢,並得赴現場瞭解施工品質及製作紀錄追蹤管控。並得依 工程實際狀況,隨機進行品質、施工安衛、環保、交維措施等督導。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工程科科長兼任,另置工作人員辦理現場督導幕僚作業。 本小組由工程科負責聯絡、協調、紀錄及追蹤管控相關事宜。
  • 六、本小組辦理督導時,必要時得就各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 之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 負擔。
  • 七、本小組應視工程推動情形,定期辦理督導,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督導,現場督導 工作由工作人員辦理,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召集委員參與。 每年應辦理工程督導之件數如下: (一)自辦新建工程,每月督導二件為原則,每年不得少於三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 案未達三十件者,則全數督導。 (二)修建工程(含統籌款),每月督導以二十四件為原則,每年不得少於三百六十件 。 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以上(巨額達百分之五以上)、履約爭議案件、估驗計價進度 落後、已完工遲未驗收案、全民督工、廠商或民眾檢舉等及長官交辦案件,本小組視需 要得優先督導。
  • 八、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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