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含本局補助私立學校) 工程施工品質,確實督導監造單位及廠商依契約圖說施工,特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 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九點第三項規定設置工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督導任務如下: (一)研擬、訂定或修正督導報告表內容及項目。 (二)得視需要協助審查設計圖說、預算書等內容及辦理程序。 (三)督導本局所屬機關學校施工品質及進度。 (四)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礙之排除與對策 之合宜性。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事宜,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襄 助召集人處理工程施工督導事宜,由主任秘書兼任;執行秘書二人,由工程科科長及學 校新建工程組組長兼任,其餘委員若干人由本局遴聘(派)之,另置工作人員辦理現場 督導幕僚作業。
- 四、本小組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 五、本小組辦理督導時,必要時得就各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 之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 負擔。
- 六、本小組應視工程推動情形,定期辦理督導,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督導,現場督導 工作由工作人員辦理,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召集委員參與。每年應 辦理工程督導之件數如下: (一)新建工程,每月督導二件為原則,每年不得少於三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 達三十件者,則全數督導。 (二)修建工程(含統籌款),每月督導以二十四件為原則,每年不得少於三六0件。 工程進度落後達 10%以上(巨額達5%以上)、履約爭議案件、估驗計價進度落後 、已完工遲未驗收案、全民督工、廠商或民眾檢舉等及長官交辦案件,本小組視 需要得優先督導。
- 七、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小組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檢討執行進度、預算支用 情形並得赴現場瞭解施工品質及製作紀錄追蹤管控。並得依工程實際狀況,隨機進行品 質、施工安衛、環保、交維措施等督導。
- 八、本小組由工程科及學校新建工程組負責聯絡、協調、紀錄及追蹤管控相關事宜。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項下支應。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2-2006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工字第10033718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