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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0)北市消救字第10035015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 一、依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3條。
  • 二、目的:增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義勇消防(以下簡稱義消)人員協助救災、救護出 勤時效,發揮救災功能,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 三、對象:本市義消總隊各大隊各中隊所屬分隊人員(不含婦女防火宣導隊)。
  • 四、服(協)勤時段: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轄區消防分隊人力不足時段優先編排,由本 局各轄區大隊自行調控。 (二)本市各義消分隊應擇每日重點時段實施在隊服勤,每人每月以18小時以上為原則 。 (三)春節期間、清明期間、轄區重要慶典活動及颱風警報發布期間,得視勤務需要酌 予增加服勤時間。
  • 五、義消分隊服(協)勤方式: (一)同時段編排於各義消服(協)勤人數,以不超過 5人為原則。 (二)服(協)勤人員,除待命整備協助各類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外,得協助整理各項 文書資料及各種裝備、器材測試及保養。 (二)依勤務需要協助本局辦理救災救護演練、防火宣導勤務及其他相關活動之執行。
  • 六、服(協)勤之勤務編排、簽到退及工作紀錄:: (一)本市各義消分隊每月月底應編排次月義消人員服(協)勤勤務預定表。 (二)服(協)勤義消人員到勤時應於人員出入登記簿簽到,退勤時並應簽退後離隊。 (三)服(協)勤義消人員完成相關勤(業)務時,須於工作紀錄簿記錄相關工作情形 ,以作為日後考核服(協)勤績效依據。 (四)本市各義消分隊成員須依勤務預定表所編排勤務項目及時間服(協)勤,因故不 能按勤務預定表服(協)勤時,除須於 2日前向上級義消單位報備外,並應向本 局轄區消防分隊分隊長(或代理人)請假,並作成書面紀錄備查。
  • 七、服(協)勤服裝及裝備: (一)義消人員服(協)勤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攜帶個人應勤裝備。 (二)本局配發於本市各義消分隊使用之救災裝備器材,應放置於服勤單位統一管理, 以利維護、保養及出勤。
  • 八、服(協)勤規範: (一)本市各義消分隊人員服(協)勤時,除應依本實施計畫執行外,並應遵守相關法 令規定。 (二)本市各義消分隊職務相同之人員,服(協)勤時間及項目應力求相同且須勞逸平 均。 (三)本市各義消分隊人員協助本局執行各項勤務時,應服從現場指揮官之指揮調派。 (四)本市各義消分隊人員因協助本局執行各項勤務而知悉之各項資料,須遵守相關法 令規定,不得對外洩漏。 (五)非服(協)勤時間於非所屬消防分隊轄內發生緊急事故或重大災害,須向所屬義 消大隊及本局轄區大隊報備核可後方可攜帶裝備出勤。 (六)本市各義消分隊人員不得穿著制服或攜帶配發之裝備器材參加非本局通知協勤之 各項活動或勤務。
  • 九、督導及考核機制: (一)本局各消防分隊兼幹事人員,每月應不定期至所轄義消分隊督導 4次以上。 (二)本局各消防中、分隊長,每月應不定期至所轄義消分隊督導 2次以上。 (三)本局各大隊業務組長,每月應不定期至所轄義消分隊等單位督導 1次以上。 (四)本局業務(災害搶救)科依權責不定期排定人員至各義消分隊 督導。 (五)本局各大隊所屬各級督導人員應依規定填寫勤務督導表(如附表),並經大隊長 批閱後由業務組(第二組)彙整備查,相關缺失應依督導權責即時溝通改善,如 查有重大缺失者應立即彙報本局處理。 (六)本局每年依「臺北市義勇消防總隊內部管理考評實施計畫」辦理評比 1次,以考 核各單位執行本項工作成效。
  • 十、獎懲: (一)本市各義消分隊人員服(協)勤績效優良者,得依「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優良事 蹟表揚認定原則」由本局轄區大隊提報行政獎勵,或由本局於公開場合頒發獎牌 、獎狀或感謝狀等獎勵。 (二)本市各義消分隊人員服(協)勤有特殊功績者,得優先推薦甄選內政部消防署鳳 凰獎、本局 119金龍獎或本局相關活動時予以公開表揚,激勵士氣。 (三)本實施計畫第九點所列督導人員於督導時發現所屬義消人員如有「義勇消防組織 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8條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情形之一者,陳報本局依規 定予以解聘。 (四)本市各義消分隊人員無特殊原因未依服(協)勤勤務預定表排定時間協勤,且未 事前報備及請假,一年達三次以上者,陳報本局予以解聘。 (五)違反本實施計畫第八點服(協)勤規範第(三)、(四)、(五)、(六)等 4 點任一規定,情節重大經查明屬實者,予以解聘。
  • 十一、附則: (一)本實施計畫自 100年 8月 1日起實施。 (二)本實施計畫之未盡事宜,得隨時增(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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