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三條。
- 二、目的:增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義勇消防(以下簡稱義消)人員 協助救災、救護及防火宣導等勤務執行成效,發揮救災功能,確保民 眾生命財產安全。
- 三、對象:本市義消總隊各大隊各中隊所屬分隊人員。
- 四、服(協)勤時段: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轄區單位人力不足時段優 先編排,由本局各轄區大隊自行調控。 (二)本市各義消分隊人員服(協)勤時數每人每年以一百小時以上 為原則;非救護義消人員協勤救護者,除應符合「臺北市義勇 消防總隊協助執行到院前緊急救護工作計畫」規定外,其年度 協勤時數扣除救護勤務時數,應達八十小時以上。 (三)春節期間、清明期間、轄區重要慶典活動及颱風警報發布期間 ,得視勤務需要酌予增加服勤時間。
- 五、服(協)勤內容: (一)待命服勤:負責通訊連絡及維護駐地安全,隨時保持機動待命 ,俾於災害發生時出勤。 (二)災害搶救:配合本局協助火災搶救、水域救溺、山難救援或其 他災害等任務,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防火宣導:配合本局執行災後訪視、家戶訪視、社區宣導或本 市大型宣導活動等相關活動,將防火觀念帶入里鄰、社區及學 校等場所,協助提升本市防火安全。 (四)緊急救護:配合本局協助緊急救護勤務,提升到院前緊急救護 品質,並協助推廣緊急救護常識。 (五)防災演練:配合本局執行救災救護演練及其他防災演習等。
- 六、服(協)勤方式: (一)本市義消人員除待命整備及協助各項勤務外,應負責整理所屬 義消單位之各項文書資料及各種裝備、器材測試及保養。 (二)依勤務需要協助本局辦理救災救護演練、防火宣導勤務及其他 相關活動之執行。
- 七、服(協)勤之勤務編排、簽到退及工作紀錄: (一)本市各義消分隊每月月底應編排次月義消人員服(協)勤勤務 預定表。 (二)本市義消人員到勤時應於人員出入登記簿簽到,退勤時並應簽 退後離隊。 (三)本市義消人員完成相關勤(業)務時,須於工作紀錄簿紀錄相 關工作情形,以作為日後考核服(協)勤績效依據。 (四)本市義消人員須依勤務預定表所編排勤務項目及時間服(協) 勤,因故不能按勤務預定表服(協)勤時,除須於二日前向上 級義消單位報備外,並應向本局轄區消防分隊分隊長(或代理 人)請假,並作成書面紀錄備查。 (五)本市義消人員應依服(協)勤務預定表之協勤內容服勤為原則 ,於該時段不得臨時變更為他種協勤內容;遇緊急事故、重大 災害或轄區二級火災以上等,應經協勤駐地之消防分隊值班人 員通報大隊勤務中心同意後,始得變更勤務。 (六)本市義消人員於接獲通知火災、水域救溺、山難救援或其他災 害協勤通知出勤者,應向現場指揮官報到,接受任務指示。
- 八、服(協)勤服裝及裝備: (一)本市義消人員服(協)勤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攜帶個人應勤 裝備。 (二)本局配發本市義消人員使用之救災裝備器材,應放置於服勤單 位統一管理,以利維護、保養及出勤。
- 九、服(協)勤規範: (一)本市義消人員服(協)勤時,除應依本實施計畫執行外,並應 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二)職務相同之本市義消人員,服(協)勤時間及項目應力求相同 且須勞逸平均。 (三)本市義消人員協助本局執行各項勤務時,應服從現場指揮官之 指揮調派。 (四)本市義消人員因協助本局執行各項勤務而知悉之各項資料,須 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不得對外洩漏。 (五)本市義消人員不得穿著制服或攜帶配發之裝備器材參加非本局 通知協勤之各項活動或勤務。
- 十、出勤駕駛及車輛管理: (一)駕駛管理: 1.本市義消人員出勤以搭乘本局消防分隊編組之救災車輛為原 則,如因故須駕駛所有人登記為本局且供義消使用之車輛( 下稱義消車輛)執行勤務,應取得相對應之合法駕駛執照。 2.本市義消各中、分隊駕駛人員須經義消中、分隊長考核駕駛 技能、道路交通規則及轄區路況等項目(如附表一),並經 對應之轄區消防分隊分隊長或車輛業務小隊長審核通過。 3.本市義消各中、分隊應造冊列管考核通過之義消駕駛人員( 如附表二),並送對應之轄區消防分隊及大隊備查,人員更 動應隨時更新。 4.本市義消中、分隊應於常年訓練或其他場合辦理車輛駕駛及 操作相關訓練,每半年累計至少四小時,內容須包含防禦性 駕駛觀念、道路交通相關規定、實際駕駛及操作訓練。 5.本市義消人員駕駛義消車輛,執行各項勤務途中應注意行車 安全並遵守道路交通相關規則;非因執行災害搶救、緊急救 護等勤務,不得開啟警示燈及鳴警報器。 (二)車輛管理: 1.本市義消分隊駐地與消防分隊合署辦公者,義消車輛鑰匙應 由消防分隊值班台統一管理,義消駕駛出勤領取鑰匙應經值 班人員檢核資格及確認勤務後始得取車。 2.義消分隊為獨立駐地者,義消中、分隊長應指定專人管理義 消車輛,取用前應先取得義消中、分隊長或代理人同意(須 為公務),如為執行救災勤務者,應回報對應之轄區消防分 隊。
- 十一、督導及考核機制: (一)本市義消總隊及其所屬各大隊、中隊得不定期至各所轄義消 分隊督導。 (二)本市義消總隊所屬各分隊應接受本局相關單位之督導: 1.本局各消防分隊兼幹事人員每月不定期至所轄義消分隊督 導四次以上。 2.本局各中、分隊長每月不定期至所轄義消分隊督導二次以 上。 3.本局各大隊業務組長每月不定期至所轄義消分隊督導一次 以上。 4.本局各業務單位得依權責不定期排定人員至各義消分隊督 導。 (三)本局各大隊所屬各級督導人員應依規定填寫勤務督導表(如 附表三),並經大隊長批閱後由業務組(第二組)彙整備查 ,相關缺失應依督導權責即時溝通改善,如查有重大缺失者 應立即彙報本局處理。
- 十二、獎懲: (一)本市義消人員服(協)勤績效優良者,得依「臺北市義勇消 防人員優良事蹟表揚認定原則」由本局轄區大隊提報行政獎 勵,或由本局於公開場合頒發獎牌、獎狀或感謝狀等獎勵。 (二)本市義消人員服(協)勤有特殊功績者,得優先推薦甄選內 政部消防署鳳凰獎、本局一一九金龍獎或本局相關活動時予 以公開表揚,激勵士氣。 (三)本實施計畫第十一點所列督導人員於督導時發現所屬義消人 員如有「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八條第六 款及第七款規定情形之ㄧ者,陳報本局依規定予以解聘。 (四)本市義消人員無特殊原因未依服(協)勤勤務預定表排定時 間協勤,且未事前報備及請假,一年達三次以上者,陳報本 局予以解聘。 (五)違反本實施計畫第九點服(協)勤規範第(三)、(四)、 (五)等三點任一規定,情節重大經查明屬實者,予以解聘 。 (六)違反本實施計畫第十點出勤駕駛及車輛管理規定並經查明違 反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規定,一年內達二次以上者,予以取消 擔任義消車輛駕駛資格。 (七)違反本實施計畫第十點出勤駕駛及車輛管理規定,致發生交 通事故,若肇責為本市義消駕駛人員,本局得追究損壞賠償 責任;情節重大者,得予以解聘。
- 十三、附則: (一)義消各大隊應依本實施計畫及各大隊轄區、任務等需求另訂 細部實施計畫或規定,並提義消業務檢討會議報告後施行。 (二)本實施計畫之未盡事宜,得隨時增(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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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12
臺北市義勇消防人員服(協)勤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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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北市消救字第1103045775號函修正全文1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