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 101年 9月18日消署民字第1011500168號函訂定直轄市、縣(市) 政府消防局義勇特種搜救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規定。
- 二、目的:增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協助救災功能,確保民眾生命 財產安全。
- 三、服(協)勤時段: (一)颱風警報發布期間: 1.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本市未停止上班時:義勇特種搜救隊編排人員於 19至22時至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指定之服(協)勤地點待命服 勤。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本市停止上班時: (1)義勇特種搜救隊全體人員於本局指定時間至本局指定之服(協)勤地點待命 服勤,服勤時間以24小時為原則,並得視實際狀況調整。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撤除時,除另有重要救災任務外,應即時解除待 命服勤。 3.服(協)勤地點:本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文山中隊寶橋分隊、本市義勇消防總 隊第二大隊大安第一分隊、本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松山中隊中崙分隊及本市義 勇消防總隊第四大隊士林第二分隊。 (二)經本局通知出勤時,應明確告知任務及集結地點,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到達現場 後,應向指揮官報到及接受任務指派。
- 四、服(協)勤與訓練: (一)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服(協)勤時,除應依本實施計畫執行外,並應遵守相 關法令規定。 (二)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服(協)勤與訓練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攜帶個人應勤裝 備。 (三)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因故不能依規定時間服(協)勤或參與訓練時,應向義 勇特種搜救隊隊長報備請假並作成書面紀錄(附件 1),於勤務結束後 3日內送 本局災害搶救科備查,必要時得先以電話或傳真書面記錄報備。 (四)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應依本局勤務需要協助救災演練及其他相關活動之執行 。 (五)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應每月辦理訓練或動員,訓練及動員計畫由災害搶救科 另訂之,若因故無法依時程辦理時,應事先向本局災害搶救科報備。 (六)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協助本局執行各項勤務時,應服從現場指揮官之指揮調 派。 (七)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因協助本局執行各項勤務而知悉之各項資料,須遵守相 關法令規定,不得對外洩漏。 (八)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不得穿著制服或攜帶配發之裝備器材參加非本局通知協 勤之各項活動或勤務。
- 五、服(協)勤之勤務編排、簽到退及工作紀錄:: (一)服(協)勤人員到勤時應於人員出入登記簿簽到,退勤時並應簽退後離隊。 (二)服(協)勤人員完成相關勤(業)務時,須於工作紀錄簿記錄相關工作情形,以 作為日後考核服(協)勤績效依據。
- 六、獎懲: (一)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服(協)勤有特殊功績者,由本局依規定予以公開表揚 或獎勵,激勵士氣。 (二)違反本實施計畫第四點服(協)勤規範第(六)、(七)、(八)等 3款任一款 規定,且情節重大經查明屬實者,依程序解除其身分。
- 七、附則: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增(修)訂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3-2013
臺北市義勇特種搜救隊服(協)勤實施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1)北市消救字第10139908200號函訂定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