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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3-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6)北市消救字第10631125700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 101年 9月18日消署民字第1011500168號函訂定直轄市、縣(市) 政府消防局義勇特種搜救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規定。
  • 二、目的:增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協助救災功能,確保民眾生命 財產安全。
  • 三、平時服(協)勤時段: (一)颱風警報發布期間: 1.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本市停止上班時: (1)義勇特種搜救隊全體人員於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指定時間至 本局指定之服(協)勤地點待命服勤,服勤時間以義勇特種搜救隊LINE群組 或一呼百應通知時間為原則,並得視實際狀況調整。 (2)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撤除時,除另有重要救災任務外,應即時解除待 命服勤。 2.本局指定服(協)勤地點,以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所屬大隊轄區分隊為原 則,地點如下: (1)本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中正中隊華山分隊、文山中隊景美分隊。 (2)本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大安中隊安和分隊、信義中隊信義分隊及南港中隊 南港分隊。 (3)本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松山中隊中崙分隊、中山中隊圓山分隊及內湖中隊 內湖分隊。 (4)本局第四救災救護大隊:大同中隊建成分隊、士林中隊社子分隊及北投中隊 石牌分隊。 (5)非義消人員由轄區大隊另行指定地點。 3.服(協)勤地點之備勤室及誤餐(早餐、午餐、晚餐)由分隊協助提供,並檢 據核銷誤餐費。 (二)經本局通知出勤時,應明確告知任務及集結地點,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到達現場 後,應向指揮官報到及接受任務指派。救隊人員到達現場後,應向指揮官報到及 接受任務指派。
  • 四、配合本市搜救隊服勤規定: (一)輪值規定:本隊分為 A、 B、 C三隊,每隊具指揮部、搜索組、救援組、後勤組 配合本市搜救隊三組運作,其人員配置如附表。 (二)服(協)勤通知: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於接獲本局通報服(協)勤時,應著 搜救服攜帶個人裝備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與本市搜救隊共同集結,並受本 市搜救隊指揮官指揮調派。 (三)動員演練組別規劃:本隊分 A、 B、 C三隊,配合本市搜救隊 A、 B、 C三組進 行每月動員演練。
  • 五、服(協)勤與訓練: (一)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服(協)勤時,除應依本實施計畫執行外,並應遵守相 關法令規定。 (二)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服(協)勤與訓練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攜帶個人應勤裝 備。 (三)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因故不能依規定時間服(協)勤,應事先以電話、傳真 書面記錄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向義勇特種搜救隊隊長報備請假,並由義勇特種搜 救隊隊長指派 A、 B、 C三隊各 1人彙整各組服(協)勤或參與訓練、演練人員 清冊以傳真書面記錄或電子通訊方式送本局災害搶救科備查 ;另無法參與訓練、 演練時須事先與其他組別人員互換。 (四)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應依本局勤務需要協助救災演練及其他相關活動之執行 。 (五)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應每月辦理訓練或配合本市搜救隊動員演練,訓練計畫 由災害搶救科另訂之。 (六)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協助本局執行各項勤務時,應服從現場指揮官之指揮調 派。 (七)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因協助本局執行各項勤務而知悉之各項資料,須遵守相 關法令規定,不得對外洩漏。 (八)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不得穿著制服或攜帶配發之裝備器材參加非本局通知協 勤之各項活動或勤務。
  • 六、服(協)勤之勤務編排、簽到退及工作紀錄: (一)服(協)勤人員到勤時應於人員出入登記簿簽到,退勤時並應簽退後離隊。 (二)服(協)勤人員完成相關勤(業)務時,須於工作紀錄簿記錄相關工作情形,以 作為日後考核服(協)勤績效依據。
  • 七、獎懲: (一)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服(協)勤有特殊功績者,由本局依規定予以公開表揚 或獎勵,激勵士氣。 (二)違反本實施計畫第五點服(協)勤規範第(六)、(七)、(八)等 3款任一款 規定,且情節重大經查明屬實者,依程序解除其身分。 (三)本市義勇特種搜救隊人員連續 3次以上常訓未出席、本身無意願或有「直轄市、 (縣)市政府消防局義勇特種搜救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規定」第二點第二項情形 之一者,由本局予以解除其身分。
  • 八、附則: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增(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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