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原則適用對象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主管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完 全中學國中部)設有資賦優異資源班(以下簡稱資優資源班)之學校 。
- 二、學校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定期開會研議資優資源班重要議題 ,規劃、執行及檢討資賦優異教育(以下簡稱資優教育)鑑定評量、 教學輔導、支援服務等工作。
- 三、實施內容及方式 (一)鑑定評量:協助辦理鑑定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學生)之工 作。 1.協助規劃資優學生鑑定評量工作計畫。 2.辦理資優鑑定工作之宣導或說明會。 3.辦理資優鑑定申請或報名資格審查工作。 4.配合辦理資優鑑定書面審查或測驗評量相關工作。 5.協助彙集資優鑑定各階段多元評量資料,研議安置資優資源班之 學生建議名單。 6.出席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進行鑑定評量資料說明或報告,供鑑輔會委員綜合研判,以安 置資優學生。 7.加強身心障礙及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優學生之發 掘及鑑定評量。 (二)教學輔導:依據資優學生之學習特質與需求,研訂個別輔導計畫。 1.成立資優資源班課程與教學研究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討資優資 源班課程,並進行課程研發與教學實施之相關研究。 2.資優資源班課程應結合學校與區域特色,加強與普通課程、學校 總體課程計畫之連結。 3.資優資源班課程計畫及教材編選,應採團隊合作方式進行,並加 強經驗之交流與傳承。課程計畫須提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 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參與。 4.提供資優學生抽離式或外加式的學習課程或活動。 (1)資優資源班學習課程,應加強相關教師的溝通、協調與合作, 並以普通課程為基礎,針對學生優勢能力設計加深加廣之相關 課程。上課時間以正課抽離為主,外加為輔。 (2)資優學生學習功能優異領域或科目之每週抽離、濃縮或外加式 課程之節數,以不超過該階段部定學習總節數之十節為限。 (3)午休時間以不排課為原則,若需排課則以選修課程為限。 5.依資優學生之特質及需求,設計兼顧認知及情意發展之適切課程 ,提供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培養學生高層次思考能力,實施個別 化輔導。 (1)充實學習:提供資優學生系統化的加深或加廣學習。 (2)加速學習:若資優學生有加速學習需求,資優資源班教師應會 同學生家長,協助擬定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習輔導計畫。 (3)獨立研究:引導資優學生進行興趣或專長領域之獨立研究及成 果發表。 6.建立社區資源及人力資源檔案,結合社區資源或聘任具特殊專才 者為特約指導教師,以協助資優資源班課程教學或辦理多元的資 優教育方案。 7.落實資優學生的情意教育、心理與生涯輔導,並針對適應欠佳資 優學生擬訂輔導計畫、提供輔導與協助。 8.建立校內資優資源班畢業生追蹤機制,落實畢業生之追蹤與輔導 。 (三)支援服務 1.協助規劃辦理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區域性或全市性資優學生活 動及資優資源班教師教學研討會。 2.協助辦理普通班教師及資優學生家長之資優教育知能研習。 3.與普通班教師交流、互相研討、支援資優學生融合學習,提供適 當的課程、教學與輔導建議。 4.提供資優教育諮詢服務。
- 四、成績評量原則及結果運用 (一)學校應訂定資優學生成績評量辦法,將資優學生於資優資源班之學 習成果,適當納入普通班學期成績評量系統。完全抽離之課程,由 資優資源班教師負責評定資優學生該科之學期成績;部分時間抽離 之課程,由普通班教師與資優資源班教師共同評定資優學生的學期 成績。 (二)資優課程之學習評量應把握多元評量原則,落實形成性與總結性評 量,具體評估資優學生之學習成果。其內涵可包括以下兩部分: 1.個別評量:資優資源班教師於課中或課後隨時記錄資優學生學習 情形,如學習態度、作業情形、發表能力、測驗結果、優異表現 或有待補救之處。 2.綜合發展評估:依整體性課程設計,適時評量並記錄資優學生各 階段學習目標之達成情形。 (三)期末彙整資優學生之個別學習成果評量資料,於資優資源班課程及 教學研究會或檢討會中討論,並依據學習評量結果擬訂後續之個別 輔導計畫。
- 五、成效評鑑 (一)自我評鑑 1.資優資源班教師應建立教學檔案,持續進行教學自我評鑑與成長 。 2.資優資源班應定期召開課程及教學研究會,檢視課程執行成效並 研商課程教學調整策略,以提昇資優教育品質。 3.各校資優資源班之實施,應依據本市資優教育評鑑指標及本運作 原則,自我檢核,並適時調整實施內容及發展重點。 (二)外部評鑑 定期接受教育局辦理之資優教育相關評鑑與訪視輔導,並依評鑑結 果與建議,改善資優資源班之經營與教學品質。
- 六、師資人力 (一)學校同時辦理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特殊教育班者,得置資優教 育召集人一名,協助特教組長統籌資優資源班行政、課程教學與輔 導。資優資源班召集人協辦行政每週授課節數得減授課二節,由學 校視實際情況在可彈性運用節數及鐘點費額度內,經校內行政程序 決定之。 (二)學校得視資優學生學習需求,酌控教師員額一名以鐘點費聘任具特 殊專才者為特約指導教師。 (三)專業發展 1.資優資源班教師,應積極進修資優教育或相關專業領域學分班、 知能研習,每學年至少達十八小時。 2.資優資源班教師應積極參與校內外各類資優教師教學研討會,透 過專業對話,以提升專業素養。 3.資優資源班教師可透過校際合作,進行資優課程的設計與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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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1143048136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14年3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