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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特字第10139816200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
  •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 二、目的 (一)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普通班教育環境。 (二)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學生家長及普通教師支援服務。 (三)依據特殊教育學生潛能,提供多元的資源教學。
  • 三、服務對象 (一)就讀普通班之特殊教育學生。 (二)特殊教育學生之家長及普通教師。
  • 四、行政組織 各校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定期開會研議身心障礙資源班重要議題,負責規劃、 推動及檢討身心障礙資源班有關事宜。
  • 五、實施內容 (一)支援服務: 提供特教學生、特教學生家長、普通教師、一般學生、學生家長及學校行政支援 、支持或諮詢服務。 (二)資源教學: 依特殊教育學生之特殊需求,規劃提供各類型的教學方案。 (三)運作架構如附件一、二。
  • 六、實施方式 (一)資源班教師支援服務: 1.協助規劃推動特教學生融合學習活動。 2.隨時輔導特教學生適應普通教學環境。 3.協助普通班教師及家長處理特教學生相關困難。 4.協助辦理普通教師及學生家長特教知能研習。 5.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諮詢服務。 (二)資源班教師資源教學: 1.依特教學生需要,安排學生學習適當的年級課程。 2.依特教學生需要,安排多樣性的學習場所。 3.依特教學生需要,得入班與普通班教師合作,進行協同教學。 4.依規定授課時數,提供特教學生外加式或抽離式的資源教學。 5.與普通班教師交流,互相提供適當的教學課程。 6.運用志工及教師助理,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的協助。
  • 七、成績考查 (一)平時考查: 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資源教學時,應設計學生平時考查評量表,隨時記錄學生學 習情況;平時考查評量結果做為學生原班該科平時成績,外加課程與原課程之平 時成績依授課節數平均計算。 (二)定期考查: 特教學生定期考查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會議研議,如未採用原班試 卷,其成績由資源班教師評量並核給資源班成績證明,其原班成績應透過「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研議共識辦理。
  • 八、師資人力 (一)國小身心障礙資源班每班編制特殊教育教師二人。 (二)國中身心障礙資源班每班編制特殊教育教師三人。 (三)學校同時設置身心障礙班、資賦優異班或身心障礙班超過三班以上者,得視需要 設置召集人,兼負特殊教育行政業務。國中召集人得減授課二節。 (四)身心障礙資源班教師應遴聘合格特教教師擔任,現職不合格特教教師,不得留任 身心障礙資源班。 (五)為妥善運用現有教師資源,教育局每年開學前進行教育資源分配,以均衡人力。
  • 九、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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