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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北市教國字第1123057168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推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獎勵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獎勵要點)
  •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教儲戶實 施要點)第七點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及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教儲戶)實施要點 辦理業務著有績效之主管及承辦人員。
  • 三、符合教儲戶實施要點第三點所定之中心學校,協助本局推動教儲戶之 獎勵標準及額度如下: (一)每年彙整學校勸募許可申請及勸募成果報告審核等各項行政作 業,均依期限完成者,校長記功一次,嘉獎二次四人。 (二)協助本局辦理教儲戶各項研習、說明會者,校長嘉獎二次,嘉 獎二次三人。
  • 四、經本局核定為績優學校之獎勵標準及額度如下 : (一)積極鼓勵當年度支用勸募所得,於同一年度支用勸募所得累計 達下列標準者,每年核予獎勵如下: 1.支用勸募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以上未達十萬 元,校長嘉獎一次,嘉獎一次二人。 2.支用勸募所得金額達十萬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校長嘉獎一 次,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二人。 3.支用勸募所得金額達二十萬元以上未達四十萬元,校長嘉獎 二次,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一人。 4.支用勸募所得金額達四十萬元以上,校長嘉獎二次,嘉獎二 次三人,嘉獎一次二人。 (二)積極鼓勵當年度支用勸募所得,於同一年度協助經濟弱勢學生 人數累計達下列標準者,每年核予獎勵如下: 1.嘉惠學生人數達校內經濟弱勢學生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校 長嘉獎一次,嘉獎一次三人。 2.嘉惠學生人數達校內經濟弱勢學生人數百分之七十以上,校 長嘉獎二次,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一人。 3.嘉惠學生人數達校內經濟弱勢學生人數百分之九十以上,校 長嘉獎二次,嘉獎二次三人,嘉獎一次二人。 (三)於本局或教育部辦理之相關活動,提供經驗分享或心得感想經 活動網站公布者,校長嘉獎一次,嘉獎一次二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敘獎額度擇優採計。
  • 五、辦理教儲戶之學校應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向本局提報成果,以利本局 辦理績優學校審查事宜。
  • 六、績優學校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審查。 (二)複審:通過初審之案件,提報至本局教儲戶督導小組會議審查 。
  • 七、本局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辦理申請勸募許可及勸募成果報告審核等各 項行政作業,均依期限完成,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三人。
  • 八、同時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各款之學校,得於同一學年度內合併敘獎額 度,並於當學年度七月底前完成敘獎。
  • 九、臺北市立大學及本市私立各級學校之獎勵,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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