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第十點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如下: (一)統籌向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申請勸募許可之代表學校。 (二)辦理成效良好之績優學校。 (三)本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
- 三、代表學校之獎勵 (一)每年彙整各校勸募許可申請、勸募成果報告、賸餘款再使用及核結等各項行政作 業,均依期限完成者,校長記功一次,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二人。 (二)協助本府辦理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教儲戶)各項研習、說明會者,嘉獎一次四 人(含校長)。
- 四、績優學校之獎勵 (一)積極鼓勵私人或機關團體捐助學校教儲戶,於同一年度募款累計達下列標準者, 每年核予獎勵如下: 1.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校長嘉獎二次,另核予嘉獎一次 二人。 2.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校長記功一次,嘉獎二次二人。 3.一百萬元以上,校長記功二次;另核予記功一次二人,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 次二人。 (二)對於當年度支用勸募所得金額達五萬元以上或嘉惠學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三以上者 ,嘉獎一次三人(含校長)。 (三)於全市性或中央辦理之相關活動提供經驗分享或於專屬網站發表心得感想經公布 者,嘉獎一次三人(含校長)。
- 五、辦理教儲戶之學校應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向本府教育局提報成果,以利本府辦理績優學 校審查事宜。
- 六、績優學校之評選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初審:由本府教育局進行書面審查。 (二)複審:通過初審之案件,提報至本府教儲戶督導小組會議審查。
- 七、本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之獎勵 (一)申請教儲戶勸募許可校數,達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總校數百分之九十以上 ,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一人。 (二)申請勸募許可、勸募成果報告、賸餘款再使用及核結等各項行政作業,均依期限 完成,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二人。
- 八、同時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各款之學校,得於同一年度內合併敘獎額度,並於當年四月底 前完成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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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36
臺北市推動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獎勵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9)北市教國字第09933577700號函修正發布第3~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