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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國字第104350153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推動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獎勵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推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獎勵要點)
  • 一、本要點依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第十點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如下: (一)協助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教儲戶)業務,工作得 力、卓有績效之臺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主管及承辦人員 。 (二)辦理校內教儲戶業務,績效良好之學校主管及承辦人員。 (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工作得力、卓有績效之業務主管及承辦人 員。
  • 三、代表學校之獎勵 (一)每年彙整學校勸募許可申請、勸募成果報告、賸餘款再使用及核結等各項行政作 業,均依期限完成者,校長記功一次,嘉獎二次四人。 (二)協助本局辦理教儲戶各項研習、說明會者,校長嘉獎二次,嘉獎二次三人。
  • 四、績優學校之獎勵 (一)積極鼓勵私人或機關團體捐助學校教儲戶,於同一年度募款累計達下列標準者, 每年核予獎勵如下: 1.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元,校長嘉獎二次,嘉獎一次二人。 2.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校長記功一次,嘉獎二次二人。 3.一百萬元以上,校長記功二次,記功一次二人,嘉獎二次一人,嘉獎一次二人 。 (二)積極鼓勵當年度支用勸募所得,於同一年度支用勸募所得累計達下列標準者,每 年核予獎勵如下: 1.支用勸募所得金額達三萬元以上未達五萬元或嘉惠學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三以上 ,校長嘉獎一次,嘉獎一次三人。 2.支用勸募所得金額達五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或嘉惠學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五以上 ,校長嘉獎二次,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一人。 3.支用勸募所得金額達十萬元以上或嘉惠學校總學生數百分之十以上,校長嘉獎 二次,嘉獎二次三人,嘉獎一次二人。 (三)於全市性或中央辦理之相關活動提供經驗分享或於專屬網站發表心得感想經公布 者,校長嘉獎一次,嘉獎一次二人。
  • 五、辦理教儲戶之學校應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向本局提報成果,以利本局辦理績優學校審查 事宜。
  • 六、績優學校之評選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審查。 (二)複審:通過初審之案件,提報至本局教儲戶督導小組會議審查。
  • 七、本局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辦理申請勸募許可、勸募成果報告、賸餘款再使用及核結等各 項行政作業,均依期限完成,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三人。
  • 八、同時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各款之學校,得於同一年度內合併敘獎額度,並於當年四月底 前完成敘獎。
  • 九、臺北市立大學及本市私立各級學校之獎勵,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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