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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國字第10642815900號函修正第3、4、7、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本要點依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第十點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如下: (一)協助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教儲戶)業務,工作得 力、卓有績效之臺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主管及承辦人員 。 (二)辦理校內教儲戶業務,績效良好之學校主管及承辦人員。 (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工作得力、卓有績效之業務主管及承辦人 員。
  • 三、代表學校之獎勵 (一)每年彙整學校勸募許可申請及勸募成果報告審核等各項行政作業,均依期限完成 者,校長記功一次,嘉獎二次四人。 (二)協助本局辦理教儲戶各項研習、說明會者,校長嘉獎二次,嘉獎二次三人。
  • 四、績優學校之獎勵 (一)積極鼓勵當年度支用勸募所得,於同一年度支用勸募所得累計達下列標準者,每 年核予獎勵如下: 1.支用勸募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校長嘉獎一次 ,嘉獎一次二人。 2.支用勸募所得金額達十萬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校長嘉獎一次,嘉獎二次一人 ,嘉獎一次二人。 3.支用勸募所得金額達二十萬元以上未達四十萬元,校長嘉獎二次,嘉獎二次二 人,嘉獎一次一人。 4.支用勸募所得金額達四十萬元以上,校長嘉獎二次,嘉獎二次三人,嘉獎一次 二人。 (二)積極鼓勵當年度支用勸募所得,於同一年度協助經濟弱勢學生人數累計達下列標 準者,每年核予獎勵如下: 1.嘉惠學生人數達校內經濟弱勢學生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校長嘉獎一次,嘉獎 一次三人。 2.嘉惠學生人數達校內經濟弱勢學生人數百分之七十以上,校長嘉獎二次,嘉獎 二次二人,嘉獎一次一人。 3.嘉惠學生人數達校內經濟弱勢學生人數百分之九十以上,校長嘉獎二次,嘉獎 二次三人,嘉獎一次二人。 (三)第(一)、(二)項敘獎額度擇優採計。 (四)於全市性或中央辦理之相關活動提供經驗分享或於專屬網站發表心得感想經公布 者,校長嘉獎一次,嘉獎一次二人。
  • 五、辦理教儲戶之學校應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向本局提報成果,以利本局辦理績優學校審查 事宜。
  • 六、績優學校之評選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審查。 (二)複審:通過初審之案件,提報至本局教儲戶督導小組會議審查。
  • 七、本局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辦理申請勸募許可及勸募成果報告審核等各項行政作業,均依 期限完成,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三人。
  • 八、同時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各款之學校,得於同一年度內合併敘獎額度,並於當年七月底 前完成敘獎。
  • 九、臺北市立大學及本市私立各級學校之獎勵,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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