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適切運用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教學資源,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所涵蓋 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 三、學校實施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或相關活動時,應依照下列原則審慎選用相關教學資源,必 要時得提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檢視與審查。 (一)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之意旨。 (二)符合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重大議題─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目標、 能力指標與學習內容。 (三)符合學生身心與認知發展階段。
- 四、本局提供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教學資源,其內容應為政府機關編印或審查通過,或 經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輔導團檢視與審查,必要時並經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始得提供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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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綜字第10243107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