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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綜字第106316382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 (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用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資源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用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資源實施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適切運用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教學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所涵蓋之情 感教育、性教育及同志教育等課程。
  • 三、學校實施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或相關活動時,應依照下列原則審慎選用相關教材及教學資 源,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檢視及審查通過,以利委員瞭解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實施方式,及充分討論以求專業共識與周延。 (一)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之意旨。 (二)符合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重大議題─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目標、 能力指標與學習內容。 (三)符合學生身心與認知發展階段。 學校邀請校外團體進行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或相關宣導活動,宜規劃開放家長、教師觀課 措施及提早告知觀課日期,以利親師溝通,相悅以解,分享共學共好。
  • 四、本局提供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教學資源,其內容應為政府機關編印或審查通過,或 經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輔導團檢視與審查,必要時並經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始得提供學校。
  • 五、各校選用輔助教材教學時,應考慮是否有助於學生思索與傳達真正的教學意涵,及能否 引導學生朝向較正確的方向思考,建立保護自己、尊重他人,進而落實性別平等與生命 教育之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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