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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產業公字第10432190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依據 石油管理法
  • 貳、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秩序,防止 意外災害發生及遏止不法業者違法經營石油,逃漏稅捐,謀取不當利 益,並導正經濟秩序,特訂定本計畫。
  • 參、作業原則 一、查報對象 本計畫所稱違法經營石油業務,係指違反石油管理法未經登記(許可 )而經營(銷售)汽油、柴油、煤油、輕油、液化石油氣、航空燃油 及燃料油等石油製品,或未經核准而設置儲油設備、自用加儲油(氣 )設施。 二、取締重點 (一)固定式違法加油(氣)站。 (二)流動式違法加油(氣)槽車(有、無車牌)。 (三)違法設置儲油設備。 (四)違法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 (五)未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意外污染責任險的自用加儲油( 氣)設施。
  • 肆、執行方式 一、成立工作小組:成立本府查報取締違法經營石油業務執行小組。 (一)小組成員:產業發展局(主辦)、消防局、警察局、環境保護局、 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商業處、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臺北市區監理所、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主辦單位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單位參加。 (二)小組各成員應設聯絡人及代理人,俾利成員間橫向聯繫,並於經濟 部督導考核小組至本府實地進行督導考核時,應協助產業發展局配 合接受督考。 (三)執行小組之任務 1.受理違法經營石油案件之檢舉事項。 2.與取締違法經營石油相關單位之橫向通報聯繫事項。 3.各成員執行權責業務時,發現違法經營石油業務案具體事證應通 報產業發展局查處。 4.配合主辦機關執行取締違法經營石油業務及提供必要之行政協助 。 5.涉案石油之送驗事項。 6.其他依各主管法令之查處事項。 (四)權責分工 1.產業發展局: 對於查獲之違法經營石油業務具體事證案件,依石油管理法之規 定處理,處以行政罰時,應副知小組成員中各相關業務單位依職 權查處並回復查處結果;如逾三十日仍未函復,產業發展局應再 函該單位查催,並繼續追蹤處理。 2.消防局: 依消防法、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構)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 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等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3.警察局: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等相關法令規 定處理,並協助產業發展局執行查報及違法經營石油業務負責人 或現場人員之身分資料查核。 4.環境保護局: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5.都市發展局: 協助查核違法經營石油業務所在地之使用分區。 6.建築管理處: 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違章建築物, 並協助查核違法經營石油業務所在建物之使用用途。 7.臺北市商業處: 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8.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9.臺北市監理處: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10.勞動局勞動檢查處: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1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協助聯繫及石油採樣送驗工作。 12.違反其他規定者,由各該法令主管機關及供應石油事業單位本於 職權依法(合約)處理 二、違法資料蒐集 (一)對於原依「能源管理法」查處有案之違法加油(氣)站資料重新複 查,如仍有違法情事,造冊列管。 (二)執行小組各成員受理民眾陳情或檢舉。 (三)警察局及各分局加強轄區巡邏查察。 (四)各法令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查訪獲知。 三、輔助措施 (一)設置檢舉電話專線(二七二五六六一一)隨時受理民眾檢舉。 (二)設置檢舉電子信箱(webmaster@mail.dortp.gov.tw) 。 四、查察程序 (一)執行小組成員受理檢舉資料後以電話或傳真通報產業發展局。(若 為違法流動加油(氣)車得先行派員前往現場勘查,照相取證紀錄 或逕行查扣後,通知小組成員就其權責法令核處。) (二)執行小組由產業發展局召集於約定時間內逕赴現場勘查執行取締任 務,再各依其權責法令查處。 (三)執行人員對涉案石油取樣、送驗及扣押沒收石油、機具,其作業方 式可參照「經濟部取締違法經營石油會報執行小組作業要點」第十 條至第十六條辦理。 (四)執行小組成員赴現場勘查執行取締應攜帶或配掛識別證件,並應照 相取證及製作書面紀錄。 (五)違法經營石油業務而致生公共危險者,由警察局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五、事後追蹤處理 各權責單位對違規加油(氣)站之處理情形應造冊列管,並追蹤查察 。 六、輔導合法化 現場查獲之違法經營石油業務案件,除應依法予以查處外,另由產業 發展局就業者有申請意願個案,函請本府都市發展局協助清查其座落 之土地使用分區;對於可辦理登記或願另擇符合規定之地點登記經營 者,由產業發展局檢送相關申請資料函請業者依程序向本府(建築管 理處)提出申請。在未辦妥登記或取得許可前仍不得續違法經營石油 業務,違反者,由執行小組持續查處至停止違法行為為止。
  • 伍、相關配合措施 一、執行小組查扣沒入石油及違法機具設施所需運輸交通工具(作業車) 與必要之配備用具(滅火器、鉛封條、皮尺、拆除工具等)由經濟部 能源局委託之工程公司支援。 二、台灣中油公司對合法與非法加油之成份及非法加油對車輛可能造成之 傷害應加強宣傳,並教導民眾守法觀念。 三、執行取締時,由警察局調派警力配合執行,並維護人員安全及排除查 證障礙。 四、執行違法經營石油及設施(備)扣押沒入時,由消防局調派消防車配 合警戒,維護安全。
  • 陸、成果填報 執行小組各單位應將執行成效函送產業發展局,由產業發展局彙整各 單位資料,並將「執行取締違法經營石油案件統計表」陳報經濟部能 源局。
  • 柒、經費來源 本計畫執行所需經費由各權責單位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捌、考核 本計畫執行成效由本府每年定期舉行「取締違法經營石油業務研討會 」進行檢討,改進取締技巧,加強小組成員橫向溝通連繫,並擬具具 體建議事項供主管機關參考。
  • 玖、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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