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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企字第10530390200號函修正發布;並自105年5月24日生效
  • 一、提報本局創意會報之創意提案依本基準辦理評審,並依本局創意提案會報實施計畫(以 下簡稱本計畫)第七、八點規定給予獎勵。
  • 二、本基準評審提案,創新獎、精進獎及跨域合作獎,評審作業分兩階段: (一)第一階段審查作業: 1.提案單位進行5-10分鐘口頭報告,由審查委員與提案單位進行詢答。 2.審查委員按獎項別及評審項目進行提案內容審查,如提案內容完備者,經主席 裁示「審議通過」,則進入第二階段評分作業;如提案內容尚未完備者,經主 席裁示「同意採行」,則由提案單位修改提案內容後再行提會審查」;如提案 內容未符合提案獎項之規定者,經主席裁示「審議未符合規定」,則不予採行 。 (二)第二階段評分作業:本局各科室及所屬機關之提案,由審查委員依各類提案審查 配分表(如附表 1、 2、 3)進行評分後交本局綜合企劃科彙辦,審查委員就任 職單位所提之提案,不予評分。
  • 三、審查委員應公正辦理評審,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評審作業完畢後,應將審查委 員評分結果彙製成總表(如附表 4)。
  • 四、凡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之提案,依本計畫第九點規定,按獎項擇優提報本府參與「創意 提案競賽」評審。
  • 五、本基準經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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