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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2-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104)府都規字第104353845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4年8月25日起實施
  • 一、訂定「寵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業」及「寵物美容服務業」於臺北市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歸組方式,並自 104 年 6 月 27 日起實 施。
  • 二、經營寵物美容服務業者,不論是否兼營寵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業,歸屬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第 27 組:一般服務業」。專 營寵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業,且現場無寵物活體之零售、展示、寄放者 ,歸屬「第 19 組:一般零售業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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