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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110)北市陽院社字第1106002995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5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院生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服務對象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服務對象權益保障及權 益受損協調事項,依本院入出院自治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設置本院服 務對象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主任委員由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 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社會工作課課長一人。 (二)保健課課長一人。 (三)家長會代表二人。 (四)服務對象代表二人。 (五)具醫療、法律、身心障礙福利專長之學者二人。 (六)相關身心障礙福利團體之專家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社會工作課課長、保 健課課長應隨本職進退外,其餘委員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 ;外聘委員續聘(派)以一任為限;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本小組委員職責如下: (一)應親自出席會議。 (二)遵守保密原則。 (三)不得私下向服務對象求證、了解案情及對外發言。 (四)對促進本院服務對象權益事宜具有提案權。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本院服務對象權益保障 相關事宜。 (二)受理服務對象院內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評估服務對象適合工作時轉介就業事宜。 (四)審查及評估服務對象之終止契約情事,以及相關結果之再審查 及評估。 (五)其他促進服務對象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 四、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第二點第一 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五、本小組置幹事一人,由本院指派現職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日常事務暨服務對象權益相關事項。
  • 六、本小組委員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 七、服務對象於院內發生權益受損情事,服務對象本人、家長或本院工作 人員得填具協調申請書向本小組提出申請協調;以言詞申請者,由本 小組幹事製作書面紀錄。
  • 八、本小組受理協調案件後,應指派委員三人辦理之。經協調成立案件應 提送本小組追認備查;如不成立,得再次召開會議協調,並作成決議 ,自受理申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協調作業。
  • 九、本小組委員辦理協調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 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 十、召開協調會議,應通知申請人及相對人到場,並作成協調紀錄。必要 時,得通知其他相關人員到場陳述意見。
  • 十一、本小組應於協調會議後十五日內作成協調紀錄,送達申請人、相對 人及相關人員。
  • 十二、申請人於協調程序終結前,得以書面撤回協調申請。 協調案件經作成協調紀錄者,申請人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重行申請 協調。協調案件經依前項規定撤回者,亦同。
  • 十三、如申請人不服本小組協調結果,得於接獲協調結果通知後,檢附相 關文件以書面向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申請協調。
  • 十四、本要點之書表格式,由本院另定之。
  • 十五、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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