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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奉首長核定以電子郵件及處內網公告下達修正第3點條文
  • 一、臺北市商業處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升施政效能,特設臺北市商業處廉政 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處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處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處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五)其他與機關業務及施政作為相關事項。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委員十人 ,由本處主任秘書及各科室主管派聘兼任: (一)主任秘書 (二)商業發展科科長 (三)登記服務科科長 (四)商業管理科科長 (五)商業輔導科科長 (六)秘書室主任 (七)資訊室主任 (八)會計室主任 (九)人事室主任 (十)政風室主任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名綜理本會報事務。
  •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惟仍視機關業務適時調整,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 會議;會議之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相關機關(單位)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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