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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科字第11130377841號令自111年11月30日停止適用
  • 壹、緣起: 近年來內湖科技園區發展快速,土地開發已逾 9成 5,惟發現仍有極 少數廠商為圖謀私利,疑似於園區違規營業,鑑於內湖科技園區為本 市重要經濟櫥窗,發展腹地有限,為維護園區產業發展,爰訂定計畫 查察處理,以避免違規情事擴大,確保產業用地之使用合於政策規範 。
  • 貳、依據: 一、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 二、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 三、行政程序法。 四、行政執行法。
  • 參、處理原則: 一、定期對園區巡視稽查。 二、輔導為主、取締為輔。 三、重大違規與危害公共安全之行業,即刻處理並加重處分。
  • 肆、執行程序: 一、派員查察: (一)每季定期派員至園區巡查,發現疑似非園區經營樣態者( 如門市、店面、買賣業、證券營業廳、娛樂業等),主動 查核。 (二)對違規列管案件,派員定期稽查與輔導改善。 (三)設置民眾檢舉告發違規案件,派員稽查。 二、現場作業: (一)查察營業項目內容並製作稽查(訪視)紀錄與拍照。 (二)本中心至少派 2員同行互為支援,必要時得請當地警力或 相關單位派員配合辦理。 三、處理方式: (一)依「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臺北市大內 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及行政程序 法第36條進行職權調查。 (二)經現場勘查確有違規事實,且非本局權責時則函送權管單 位辦理。其有違反本園區相關產業進駐法規者,先行勸導 廠商改善,並視個案情節輕重適當給予改善期限,如經勸 導後仍未改善,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通知限期改善或遷移 ,逾限期仍未改善或遷移者,則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處新 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並得連續處分,直 至完全改善或遷移為止。 四、實施順序: (一)針對查察計畫核准後,新增疑似違規營業案件,即查即辦 。 (二)對於查察計畫核准前,疑似違規營業廠商,原則以位於園 區重要幹道旁之廠商(瑞光路、內湖路一段、港墘路、堤 頂大道二段、民權東路六段)優先處理。
  • 伍、查察 SOP及查察紀錄表:如附件。
  • 陸、執行日期:奉核准後次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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