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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2-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99)北市社政字第09943554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 特設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 1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 1人,由本局權管政風業務副局長兼 任;委員18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陽明教養院、浩然敬老院機關首長兼任。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 1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 五、本會報原則每半年召開會議 1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政風室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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