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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11319340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暨耗材補助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配件補助計畫)
  • 一、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聽覺障礙者減輕購置人工電子耳配件 之經濟負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身心障礙者輔具 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之規定,特訂定本計 畫。
  • 二、人工電子耳配件補助申請規定: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市,裝置人工電子耳之聽覺機能障礙者,其原裝 置之人工電子耳配件損耗致無法繼續使用者。 (二)補助項目:人工電子耳配件,含長線、短線、線圈、麥克風、磁鐵 、耳勾、充電式電池、電池匣及其他必要配件等項目。各項配件項 目同時提出申請視為補助一項次,除十二歲以下兒童配件使用最低 年限為一年,其餘最低使用年限為二年。本項配件補助計入身障輔 具補助每人每二年補助四項之項次計算。 (三)最高補助金額如下: 1.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2.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九千元。 3.一般戶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八千元。 前項第三款之最高補助金額應與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 表項次 242(人工電子耳配件)合併計算,並以實際購買金額核實補 助。
  • 三、申請、請款程序及應備文件應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 表之規定辦理。
  • 四、本局得隨時抽查補助對象輔具購置及使用之情形,申請人應本誠信原 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真實性負責,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 補助或以虛偽之證明及資料申請本補助者,本局應撤銷全部或一部之 補助;已補助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涉及刑責者,移 送司法機關辦理。
  •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六、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補助額度或預算經 費用罄,經本局公告後不再受理申請。
  • 七、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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