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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39752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
  •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 二、目的: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聽障者克服其生理機能障礙,協 助與外界溝通,促進其學習及生活能力。
  • 三、人工電子耳補助申請方式: (一)申請資格: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臺北市核(換、補)發或註記聽障或 併聽障之多重障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2.優耳聽力劣於 90dBHL,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經配戴助聽器及聽能復健 3 個月,效果不佳者,雙耳聽力劣 於 110dBHL 者,不在此限。 (2)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 5 年以內,或曾配戴助聽器因成 效不佳中斷配戴且中斷期間不超過 5 年者。 (3)先天性聽障者,經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攝影確定至少具有一圈 完整耳蝸存在且無其他手術禁忌者。 (二)評估及相關規定: 1.評估規定:經耳鼻喉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聽力師、語言治療 師、社工師、心理師、聽覺障礙類專家學者組成之評估團隊出具 輔具評估報告書及術後聽能復健計畫書。 2.規格或功能規範:應包含接收及刺激器及能對聽覺神經提供多頻 刺激的電極系列,並經手術植入耳蝸內之植入部分及包括傳輸線 圈、接收聲音之麥克風、言語處理器之外置配件。 3.限於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定 ,申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醫療機構施 行植入手術者。 4.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 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 、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 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 他必要資訊。 (三)補助標準:於本計畫公告實施前尚未進行人工電子耳手術,且符合 本計畫補助資格者。但每人終生以補助 1 次為限。 1.本市低收入戶補助新臺幣 60 萬元整(本局列冊低收入戶者)。 2.本市中低收入戶補助新臺幣 45 萬元整(本局列冊中低收入戶者 )。 3.一般戶補助新臺幣 30 萬元整。 (四)補助優先順序(下列對象依序補助): 1.現年足歲為 1 歲 6 個月至 6 歲之先天性失聰者。 2.本市低收入戶。 3.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標準者。 4.一般戶。 (五)申請方式: 1.本年度分 2 梯次辦理,第 1 梯次申請期間為 104 年 2 月 2 日至 3 月 6 日止,第 2 次申請期間為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止,各梯次補助 6 名,全年共計補助 12 名。若第 1 梯次申請名額未滿,剩餘名額將移至第 2 梯次一併公告辦理。 若經 2 次公告申請,本補助額度仍有剩餘者,得由本局視情形 辦理第 3 梯次。請於申請期間備妥應備文件,以掛號或親自送 達本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辦理(以郵戳為憑)。 2.為了解申請人工電子耳之個案家庭狀況,除人工電子耳補助外是 否仍有其他福利服務之需要,以及評估了解身心障礙者之身心狀 況及家庭照顧情形,本局於申請者提出申請後得進行家庭訪視, 以落實本補助計畫之目的。 (六)手術執行單位:醫學中心或經衛生福利部或縣市衛政主管機關認可 之醫院。 (七)應備文件: 1.申請書正本。 2.最近 3 個月內由醫學中心或經衛生福利部或縣市衛政主管機關 認可醫院之耳鼻喉科醫生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1 份。(應詳 述優、劣耳聽力損害程度:dBHL 數) 3.術前狀況評估及術後復健計畫書。 (1)術前狀況評估:由醫院耳鼻喉科醫師、聽力檢查師或語言治療 師或職能治療師或心智科醫師或社工師等專業人士開立,內容 應載明病患術前狀況,含聽能復健效果及聽力障礙病史及病患 耳蝸之完整性與否,及人工電子耳對其確有實際預期成效及裝 置需要,或家庭動力與資源或個案心智狀況等;符合補助標準 對象資格已施行植入手術者,請另載明手術施行日期。 (2)術後復健計畫:尚未開刀之申請者,應請醫療院所或聽語復健 單位先行規劃,且應於手術後回原開立聽語復健計畫單位進行 口語復健;已開刀者,亦請檢附術後復健計畫書。 4.切結書 1 份(回執聯由術後復健單位填具後寄回本局身心障礙 者福利科)。 5.估價單或統一發票或植入手術醫院收據正本 1 份。(須註明申 請人姓名、地址)。 6.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須有戶名及帳號)。 (八)流程: 1.申請者備妥申請應備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本局提出申請。 2.本局視需要進行家庭訪視。 3.資格審查,俟本局審查完畢將函知申請人,副知手術醫療院所及 聽語術後復健機構。 4.申請人應於手術進行後當年度內向本局辦理請款手續。 5.聽語術後復健機構於申請者開始進行術後復健時,始將回執聯寄 至本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6.核撥款項。 (九)注意事項: 1.接受本補助者,應至申請本項補助所開立診斷證明書之醫療院所 進行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且術後應至開立術後復健計畫書之醫 療院所或聽語復健機構進行術後聽語、口語復健。如有特殊情形 需變更手術施行醫院、聽語復健機構或放棄資格者,應陳報本局 同意。 2.術後聽語復健時程應依醫療院所或聽語復健機構所開立術後復健 計畫書內之時程進行,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應陳報本局 同意,如未依規定進行者,申請人需向本局繳回原補助款。 3.申請人應於手術進行後當年度內向本局辦理請款手續,如未能於 規定期限內辦妥,則視同放棄,不得保留補助資格至下一年度。 4.切結書回執聯請先行交由開立術後復健計畫書之醫療院所或聽語 復健機構,俟申請人開始進行術後復健時,始將回執聯寄至本局 身心障礙者福利科備查。
  • 四、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申請方式: (一)補助項目:人工電子耳耗材【含長線、短線、線圈、麥克風、磁鐵 及耳勾等項目(單次補助金額)】。 (二)補助對象:申請者需接受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滿 3 年,始可提出 補助申請。 (三)檢附文件及補充規定: 1.第 1 次向本局申請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者,需檢附身分證明文 件、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以及由醫師開立註明人工電子耳植入手 術之診斷書,以證明植入手術已滿 3 年。 2.第 2 次(含)向本局申請者可免附診斷書。 3.各項耗材需同批 1 次提出申請。 4.最低使用年限為 2 年(12 歲以下兒童補助年限為 1 年)。 5.請款時需檢附本局核定公文、郵局或台北富邦存摺影本、發票、 領據及所購置耗材之保固書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 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 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四)補助金額: 1.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1 萬元。 2.中低收入戶及一般戶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 8,000 元。 (五)申請流程: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以掛號或親送臺北 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俟核定後,再購買及請款。 (六)受理窗口:本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連絡方式:1999(外縣市 02 –27208889)轉 2267、2268、1617 。
  • 五、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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