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聽覺障礙者與外界溝通,減輕植入人 工電子耳及購置耗材之經濟負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 條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 二、人工電子耳補助申請規定: (一)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以下規定,方得申請: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本市核(換、補)發或註記聽障或併 聽障之多重障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2.雙耳聽力劣於 110 dBHL ,或優耳聽力劣於 90 dBHL 且符合下 列所有條件: (1)曾配戴助聽器及接受聽能復健三個月但無成效,且中斷配戴期 間不超過五年。 (2)屬先天性、感音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以內,並經電腦 斷層或核磁共振攝影確認至少具有一圈完整耳蝸存在,且無其 他手術禁忌。 (二)補助金額:低收入戶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六十萬元。中低收 入戶最高補助四十五萬元。一般戶最高補助三十萬元。每人終生補 助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程序:申請人需先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耳鼻喉科醫師診斷及 聽語治療師團隊評估後,檢附以下應備文件親自、郵寄(以郵戳 為憑)、委託申辦方式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簡稱本局)提出申 請。本局受理案件後辦理資格審查,並得視需要進行家庭訪視。 審查完畢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手術醫療院所與聽語術後復健 機構。 2.應備文件: (1)申請書正本。 (2)最近三個月內由身心障礙鑑定醫院之耳鼻喉科醫生開立之診斷 證明書正本(內容應詳述優、劣耳聽力損害程度,數值以 dBH L 單位標明)。 (3)術前狀況評估:由醫院耳鼻喉科醫師、聽力檢查師、語言治療 師、職能治療師、心智科醫師或社工師等專業人士聯合開立, 內容應載明申請人術前狀況,包括聽能復健效果、聽力障礙病 史、耳蝸完整性及植入人工電子耳之必要性與預期成效,或家 庭動力與資源,或個案心智狀況等。已植入人工電子耳者,須 另載明手術施行日期。 (4)術後復健計畫:申請人尚未植入人工電子耳者,應請醫療院所 或聽語復健單位規劃術後復健計畫,並於手術後確實依計畫進 行聽語復健。 (5)切結書正本(回執聯免填)。 (6)其他相關文件。
- 三、人工電子耳補助請款規定: (一)人工電子耳規格: 1.應包含接收及刺激器及能對聽覺神經提供多頻刺激的電極系列, 並經手術植入耳蝸內之植入部分及包括傳輸線圈、接收聲音之麥 克風、言語處理器之外置配件。 2.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 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 )、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 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 要資訊。 (二)請款程序及應備文件: 1.請款程序:申請人於手術後、當年度結束前檢附以下應備文件向 本局辦理請款,經審核無誤後,由本局核撥補助款項,逾期視同 放棄補助。 2.應備文件: (1)請款書正本。 (2)核定公文影本。 (3)切結書正本(回執聯由術後聽語復健單位填具寄回本局)。 (4)統一發票或植入手術醫院收據正本(須註明申請人姓名、地址 )。 (5)手術醫院開立之植入診斷證明。(限於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 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經縣(市)主管機關核 准施行之醫療機構施行植入手術之醫療機構) (6)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7)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
- 四、人工電子耳補助注意事項: (一)為了解申請人身心狀況、家庭照顧情形,及是否有補助以外之需求 ,本局得進行家庭訪視,申請人及其家屬與照顧者應予配合 (二)申請人經核定補助後,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手術施行醫院、聽語復 健機構、術後復健期程,或欲放棄補助資格,應陳報本局同意。未 經同意而變更者,須繳回補助款項。 (三)切結書正本回執聯申請人應先行交給開立術後復健計畫之醫療院所 或聽語復健機構,俟申請人進行術後復健時,始將回執聯寄至本局 確認。
- 五、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申請規定: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市,領有本市核(換、補)發或註記聽障或併聽 障之多重障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接受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 滿三年,有更換耗材需求者。 (二)補助項目:人工電子耳耗材,含長線、短線、線圈、麥克風、磁鐵 及耳勾等項目。各項耗材須整批一次提出申請,除十二歲以下兒童 耗材使用最低年限為一年,其餘最低使用年限為二年。本項耗材補 助不計入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補助四項之項次計算。 (三)補助金額:低收入戶最高補助一萬元。中低收入戶及一般戶最高補 助八千元。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應備文件親自、郵寄(以郵戳為憑 )、委託申辦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受理案件後辦理資格審 查,審查完畢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始可於時效內購置 。 2.應備文件: (1)申請書正本。 (2)醫師開立之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診斷證明書,證明手術已滿三 年(第二次之後申請可免附)。 (3)其他相關文件。 (五)請款程序及應備文件: 1.請款程序:申請人填具請款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 經審核無誤後,由本局核撥補助款項,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2.應備文件: (1)請款書正本。 (2)核定公文影本。 (3)核定公文日起六個月內購置耗材之發票或收據正本。 (4)領據正本。 (5)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 (6)購置耗材之保固書影本(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型號、序號 、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 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 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 六、本局得隨時抽查補助對象輔具購置及使用之情形,申請人應本誠信原 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 方法領取本補助或以虛偽之證明及資料申請本補助者,本局不予補助 或對已撥付款項進行追繳,並得對申請人停止補助一至三年;涉及刑 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七、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 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八、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補助額度或預算經 費用罄,經本局公告後不再受理申請。
- 九、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十、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中央主管機關頒 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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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449629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並自105年1月1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度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暨耗材補助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暨耗材補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