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3 年 12 月 26 日部授家字第 1030901 110 號第八次修正函頒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貳、目的: 一、促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早接受療育,掌握其最佳療效期,使 其障礙程度減至最低,並透過療育服務將潛能盡量發揮。 二、減輕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家庭之經濟負擔,協助維持家庭功能, 降低社會成本。
- 參、實施期間:10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 肆、補助標準: 一、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已通報本市發展遲緩兒 童早期療育通報及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 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所稱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 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 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 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者;所稱身心障礙兒童係指領有本 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二、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與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 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原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 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 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二)補助項目: 1.交通補助費:兒童於下列療育單位進行健保給付之早期療育項目 ,包括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或屬前述治 療之認知、感覺統合、親職教育、聽能訓練、視能訓練、視知覺 、行為矯正等。 (1)本府衛生局特約醫療單位。 (2)本府衛生局早期療育社區公衛醫療群,惟補助項目僅限衛生局 審查通過之早期療育項目。 (3)衛生福利部或各縣(市)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健保特約醫療單 位。 2.療育訓練費: 兒童於下列療育單位接受非健保給付或健保? 給付之專業早期療 育項目: (1)本府衛生局特約醫療單位之音樂治療、戲劇治療、遊戲治療、 藝術治療。 (2)衛生福利部或各縣(市)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機構及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 3.計算方式: (1)交通補助費:當日於單一醫療單位進行療育,每天補助新臺幣 200 元計算;當日於 2 家醫療單位進行療育,每天補助新臺 幣 400 元計算,以此類推。 (2)療育訓練費:補助以實際自費金額計算。 (3)交通補助費與療育訓練費合併計算,一般戶(含中低收入戶)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3,000 元,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 補助新臺幣 5,000 元。 4.不補助項目:掛號費、家長會費、急診費、一般門診、評估、日 托班、幼幼班、車資、職訓費及其他非屬療育訓練項目者。
- 伍、申請方式、期間及相關規定: 一、申請方式以「按季申請」為原則,惟申請人仍可依自身經濟狀況及需 求「按月申請」。詳細規定說明如下: (一)按月申請:兒童於當月完成療育訓練後,申請人至遲須於次月起算 3 個月內,備妥資料提出申請(例如:當年度 1 月份之療育訓練 應於當年度 2 至 4 月提出申請,至遲須於 4 月底前提出;2 月份之療育訓練應於當年度 3 至 5 月提出申請,惟至遲可於 5 月底前提出,申請期間計算方式依此類推),逾期恕不受理補助。 (二)按季申請:本補助以按季受理申請,每次受理前 3 個月之療育訓 練為原則。 申請人請於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提出申請(例如:當年 度 1 月受理前年度 10、11、12 月療育補助資料,當年度 4 月受 理當年度 1、2、3 月療育補助資料,以下依此類推),惟申請本補 助之期限仍以前項「按月申請」規定為準(亦即兒童於當月完成療育 訓練後,申請人至遲須於次月起算 3 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理)。 二、逾期提出申請或經本局以書面通知於 15 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不予補助。 三、申請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 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 日,以郵戳為憑。 四、本補助以「月」為單位,已申請且獲核定補助之月份,不得重複申請 。 五、所稱申請人,係指兒童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經本局指定之 療育單位等。
- 陸、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療育單據: (一)申請「交通補助費」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本府衛生局就醫護照療育紀錄單。 2.就醫治療紀錄(療育單位提供之治療紀錄單、紀錄卡等,須加蓋 療育單位戳章或治療師職名章,並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 3.本局 104 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交通補助費」治療紀錄 單。 (二)申請「療育訓練費」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早期療育訓練費用收據正本,並須註明單月金額、療育項目、療 育日期。 2.104 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療育訓練費」治療紀錄單,並 須黏貼收據正本。 三、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或診斷證明書影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或前已檢附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且尚未到期 者免附)。 四、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須含帳號、戶名,首次申請或變更時 須檢附,如戶名非申請人本人或補助對象,須註明關係)。 五、暫緩入學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 柒、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申請人應主動向本局申報: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本市。 (三)已無發展遲緩情形或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註銷。 (四)其他喪失申請資格之情事。 上列情形如有溢領者,應即繳回,如有領取其他相關補助或津貼者, 社會局亦得按月扣抵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另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 逾期不繳回者,依法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
- 捌、本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稽查補助對象接受療育之情形,或向相關單位 抽調紀錄,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或以虛偽之證 明及資料申請本補助者,應不予補助或追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 機關辦理。
- 玖、撥款方式:依本局會計程序,逕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帳戶。
- 拾、本補助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拾壹、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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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障字第10439752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