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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5389259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05年7月15日生效
  • 一、為促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接受早期療育及減輕家庭經濟負擔,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 二、補助對象及標準: (一)補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已通報本 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及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2.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 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所稱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 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 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 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者;所稱身心障礙兒童係指領有本 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二)補助標準及額度: 1.本補助與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 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原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 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 不得重複領取。 2.補助項目: (1)交通補助費:兒童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早期療育服務單位彙整表」(以下簡稱彙整表)所列之療 育單位,進行健保給付之早期療育項目,包括物理治療、職能 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或屬前述治療之認知、感覺統合 、親職教育、聽能訓練、視能訓練、視知覺、行為矯正;彙整 表所列須自費之療育單位,申請補助項目以物理治療、職能治 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為限。 (2)療育訓練費:兒童於下列療育單位接受非健保給付或健保不給 付之專業早期療育項目: 甲、本府衛生局特約醫療單位之音樂療育訓練、戲劇療育訓練、 遊戲療育訓練、舞蹈療育訓練、藝術療育訓練。 乙、衛生福利部或各縣(市)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機構及身心障 礙機構。 3.補助額度: (1)交通補助費:按當日進行早期療育之療育單位數目核計,每一 單位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 (2)療育訓練費:按實際自費金額核計。 (3)一般戶(含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三千元,低收入戶 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五千元。 4.不補助項目:掛號費、家長會費、急診費、一般門診、評估、日 托班、幼幼班、車資、職訓費及其他非屬療育訓練項目者。 5.已申請且獲核定補助之月份,不得重複申請。
  • 三、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兒童於當月完成療育訓練後,申請人至遲須於次月起算三個月內, 備齊應備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前款所稱申請人,係指兒童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經地方政 府指定之療育單位等。 (二)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交通補助費」須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就醫護照療育紀錄單。 (2)就醫治療紀錄(療育單位提供之治療紀錄單、紀錄卡等),若 為影本須加蓋療育單位戳章或治療師職名章,並註明療育項目 、療育日期。 (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 交通補助費」治療紀錄單。 3.申請「療育訓練費」須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早期療育訓練費用收據正本,並須註明單月金額、療育項目、 療育日期。 (2)本局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療育訓練費」治療紀錄單,並須 黏貼收據正本。 4.第一次申請者應檢附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或診斷證明書影本(領 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或前已檢附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或發展 遲緩診斷證明書影本且效期尚未屆滿者免附)。 5.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首次申請或變更時須檢附,如戶 名非申請人本人或補助對象,須註明關係)。 6.其他證明文件。 (三)申請文件未備齊者,經本局以書面通知於十五天內補正,逾期未補 正者,不予補助。
  • 四、審核及撥款: (一)本局收到申請文件後,由承辦人進行審核,審核時間為九個工作日 ,審核完成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核定月份及補助金額。 (二)補助款將於申請人收到本局核定書面通知後三周內,依本局會計程 序逕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 五、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申請人應主動向本局申報: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本市。 (三)已無發展遲緩情形或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註銷。 (四)其他喪失申請資格之情事。 如因上述情形溢領補助費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 者,如有領取其他相關補助或津貼者,本局得按月扣抵至溢領金額繳 清為止。
  • 六、本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稽查補助對象接受療育之情形,或向相關單位 抽調紀錄,申請人若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或以虛偽之 證明及資料申請本補助者,得不予補助或追繳溢領費用。涉及刑責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八、本計畫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九、本計畫未盡事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設置標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及衛生福利 部社會及家庭署函頒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等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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