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 16 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0 條。 二、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三、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 貳、目的: 補助本市生活自理需協助之失能長者或身心障礙者使用居家服務,以 維持其居家生活品質。
- 參、辦理期間:104 年 1 月 1 日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 肆、補助對象 未領有本局臨時看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機構收 容安置補助費用;且未接受機構式照顧、聘僱看護(幫傭)或其他相 關照顧服務者,經評估符合下列兩款之一: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65 歲以上老人」以及「50 歲以上(含)之 身心障礙者」,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s)評估進 食、移位、平地走動、穿衣、洗澡、如廁等 6 項,達 1 項以上失 能者: 1.輕度失能:1 至 2 項 ADLs 失能者。 2.中度失能:3 至 4 項 ADLs 失能者。 3.重度失能:5 項(含)以上 ADLs 失能者。 二、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 65 歲以上獨居老人,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 IADLs) 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 5 項中有 3 項需要協助,係為輕度失能。需要協助之定義係指「上街 購物」1 分以下、「外出」1 分以下、「家務維持」1 分以下、「食 物烹調」0 分、「洗衣服」0 分。
- 伍、補助內容 一、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穿換衣服、進食、服藥、口腔清潔、如廁 、翻身、拍背、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非按摩服務)、協助上下 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 二、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例如換洗衣物之洗濯與修補、案主生活起 居空間之居家環境整理、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食服務、陪同或代購生 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及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
- 陸、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申請人需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申請失能評估,經照顧 管理專員評估符合資格後,再檢附申請書、身分及戶籍證明文件與其 他必要之相關等文件向各區服務站提出申請,本市長期照顧各區服務 站管轄行政區如下:二、評估結果符合補助資格者,由照顧管理專員轉介至本局委託之居家服 務單位提供服務,受補助者不得指定服務單位。評估結果,除特別註 明期限者外,具有 6 個月效力,受補助者於 6 個月內身心狀況改 變,得由受補助者本人及家屬,向本市長期照顧各區服務站申請重新 評估。 三、對於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接獲評估結果次日起 30 日內向原申請 單位提出申訴,必要時得進行複評。
單 位 管轄行政區 聯絡電話 西區服務站 中正、萬華 23753323 南區服務站 松山、大安、文山、南港、內湖、信義 27049114 北區服務站 士林、北投 28974796 中區服務站 中山、大同 25527945 - 柒、補助標準及使用規定: 一、補助標準:於核定之補助額度內,得彈性交互使用日間照顧或家庭托 顧(補助標準詳如表 1、 2)。 二、使用規定: (一)每次服務時數至少 1.5 小時(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特殊情 形者不在此限);每日補助上限為 6 小時,服務使用時段以週一 至週五上午 8 時至下午 8 為原則(補助時段經居家服務單位、 服務員與受補助者協調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補助時數係依每週核定頻率,以每月使用 5 週核定總時數額度, 實際服務時段需視居家服務受託單位實際可提供服務人力為準。 (三)服務當天若案主因故外出,需事先告知服務單位,則該次服務以暫 停為原則;非為不可抗力因素而未告知,仍應支付服務員已到場基 本費用,以 1 小時服務費用計之。
- 捌、補助內容特別事項及應配合事項 一、補助內容特別事項: (一)居家環境整理項目: 1.核定使用此項服務,僅限受補助者日常生活起居空間為限(不包 含清潔抽油煙機、全家大掃除及爬高、搬動傢俱等過重物品), 與家務清潔有別,未提供純粹家務打掃清潔,由照顧管理專員於 失能評估時向受補助者及家屬具體說明。 2.家中同住成員有 18 歲以上 65 歲以下者,且非持有身心障礙手 冊影響身體功能者,視為有家務打掃能力,故不核予此項服務。 3.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特殊情形,需於照顧計畫中說明核予 此項服務理由。 (二)餐食服務項目: 1.有此需求者由照顧管理專員優先連結使用本局送餐服務。 2.受補助者為獨居無同住家屬協助處理餐食,始核予備餐煮食服務 補助(限於非送餐服務時段)。 3.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特殊需求者不在此限。 (三)協助沐浴項目: 倘服務員無法獨力完成協助安全移位至浴室,則改以床上擦澡方式 進行。 (四)協助移位項目: 為保護雙方安全,必要時請受補助者購買提供相關輔具以便協助或 應由家屬共同協助。 (五)如廁項目: 協助如廁服務不含協助使用塞劑或浣腸等服務。 二、應配合事項: (一)應接受本局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定期電話督導及到宅訪視。 (二)至少每 6 個月應接受照顧管理專員重新複評 1 次,並依複評結 果適時調整補助時數及內容,若受補助者拒絕接受本市長期照顧管 理中心照顧管理專員複評,則本局得予以暫停補助服務;但經評估 為重度失能,且各項日常生活活動皆需他人完全協助持續達一年以 上者,不在此限。 (三)每年度配合本局低、中低收入總清查,若福利身分變更者,應依變 更後之身分調整補助標準。 (四)本項服務如遇中央政策或地方財政變動,得視情況調整補助標準。 (五)除服務收費標準以外的其他衍生費用(如食材、耗材、案主個人及 服務員陪同就醫之交通車資等),受補助者需自行負擔。 (六)原訂服務時間若遇服務員參與相關在職訓練或依勞動基準法應有之 事、病、休假時,則服務時間得予暫停、調整或由不同服務員代理 時,受補助者及家屬應予配合。 (七)服務員提供服務時間不包含交通往返路程時間,惟單程陪同就醫或 復健之服務,服務員個人往返之單程交通時間應計算在服務時間內 。 (八)若受補助者及其家人惡意傷害服務員(如性騷擾、暴力攻擊及言語 暴力等)或不合理之要求(如要求危險之捧抱、揹負移位方式、要 求連續 1 小時執行肢體關節活動服務等),受補助者及其家屬以 特定條件或不合理之理由要求更換服務員,致無合適人力可以持續 服務,經查屬實,服務單位得暫時停止提供服務,至狀況改善再行 恢復。倘經本府衛生局召開疑義個案審議委員會,決議係可歸責於 補助對象之事由,則予以終止補助服務,並予以轉介適當資源協助 。 (九)不得指定特定條件之服務員(如性別、籍貫、年紀、體型等);倘 因服務人力不足,亦得由不同服務員輪替提供服務。
- 玖、停撥原則: 經核定補助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補助者及家屬或居家服務單位應 自事實發生起 2 週內主動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局,本局將自事 實發生日起撤銷、廢止及變更停止補助: (一)死亡。 (二)未符合本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失能程度。 (三)戶籍遷出本市。 (四)聘僱外籍看護工(幫傭)。 (五)領取本計畫第肆點規定不得重複補助之項目。 (六)福利或補助身分變更。 (七)詐欺、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本局將撤銷原補助 資格,涉及刑責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拾、請款及撥款程序: 一、本項服務由本局依照政府採購法委由民間單位辦理,補助費用依補助 標準,按月得由居家服務單位代受補助者逕向本局請領,補助款逕撥 付至居家服務單位。 二、居家服務單位應依前款辦理請款事宜,補助款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 前完成核銷及撥款,如逾會計年度,致款項無法撥付者,居家服務單 位應自行負擔,不得轉向受補助者收取費用。 三、居服單位已請款後,若有第 9 點第 1 款至第 7 款情事致溢領本 補助者,居家服務單位應依通知將溢領金額悉數繳回本局;若可歸責 於受補助者或其家屬者(如詐欺、偽造文書等),受補助者或其法定 繼承人應自行悉數繳回溢領金額;屆期未繳回者,由本局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 拾壹、經費來源: 一、本局 104 年預算。 二、104 年衛生福利部「臺北市長期照顧整合第二期計畫」經費。
- 拾貳、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6-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9895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