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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婦幼字第10439551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壹、目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發揮民間資源,鼓 勵民間機構及團體辦理提昇托嬰服務品質之方案與活動、創新性托嬰 服務以及社區性或移動式親子遊戲及活動等相關支持性與服務性服務 ,以共同提昇整體托嬰服務與照顧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 貳、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參、申請時間: 一、採集件申請,申請分二階段: (一)第一階段:活動辦理起始日為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 止,截止收件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 (二)第二階段:活動辦理起始日為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十日日 止,截止收件日期為七月一日。 二、補助金額十萬元以下案件,集件後審理;十萬元以上案件,將召開複 審會議統一審理,並依業務性質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委員參 與審理,其審查小組組成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第 七條規定辦理。 三、政策性補助案件,經專案簽核,不受集件申請時間之限制。
  • 肆、實施期間: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止
  • 伍、申請對象: 一、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或依法登記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公益社團 法人,其章程明訂以社會福利、兒童福利或托嬰服務為宗旨,且從事 臺北市福利或托嬰服務。 二、國內大專院校與社會福利、幼兒保育、幼兒教育相關系所。 三、本局核可認定之非營利機構、團體或基金會。
  • 陸、補助內容 一、托嬰機構及居家式托育服務工作人員之兒童發展、生活照顧、兒童安 全、親子互動、親職教育與輔導、事故演練、遊樂設施宣導、提升托 嬰服務品質之相關研習訓練、研討會、觀摩或參訪活動、講座、支持 及成長團體等相關活動。 二、托嬰機構服務、居家式托育服務相關議題成效評估。 三、托嬰機構自聘專家學者到機構或托育地點專業輔導。 四、托嬰機構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新移民及弱勢家庭兒童服務模式、特殊需 求兒童融合教保方案設計、衛生保健制度、社會工作制度等方案建構 與評估、督導或講座、研習活動。 五、社區保母成長小組活動。 六、育兒指導服務方案:以政策性補助方式辦理,限本市社區保母系統申 請,由臺北市托育資源中心、本局所屬及委辦之社福單位或本市社福 機構及團體之轉介案件,針對本市育有零至三歲(經社工評估可延長 至六歲)嬰幼兒之新手父母家庭提供到宅式指導服務或家長支持團體 之育兒指導服務。 七、親子支持服務方案:以政策性補助方式辦理,針對本市六歲以下兒童 及其照顧者,辦理社區性或外展親子遊戲活動等相關支持性服務。
  • 柒、經費補助類別及標準: 一、補助類別 : (一)一般性補助 :補助依活動大小、規模、與兒童福利相關性及預期效益、參與 人數等指標核定補助金額,最高補助總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上限為新臺幣 二十萬元。 (二)政策性補助 :補助金額及比例經本局視方案參與人數、計畫之完整性、項目 之合理性、招生對象、方案創意及執行績效核定,最高補助方案總經費百分 之百。 二、補助標準 : (一)專家學者出席費及講師鐘點費標準如下:

    方案性質

    補助標準

    說明

    研習會、講座及相關活動

    專業/一般性

    (一)專業講座:
    1.外聘講師鐘點費最高補助每小時一千六百元。
    2.辦理單位內聘講師(含府內人員)鐘點費最高補助每小時八百元為原則。
    (二)一般講座:
    1.固定社團班隊(課程總時數連續達三十六小時以上或週數達六週以上)等長期課程鐘點費每小時五百至一千元。
    2.一般推廣講座(含影片欣賞與討論鐘點費每小時六百至一千六百元。

    1.講座時間每場以三小時為限(含Q&A時間)。
    2.影片欣賞,僅支付講師引導討論之時間費用,若僅影片欣賞,則不支付講師費用。
    3.計畫申請時應併附專家學者之名單及學經歷資料。
    4.核銷時需附領據、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或切結書)
    5.領據上請加註時數單價及辦理日期。

    研討會、座談會

    學術/專題研討會

    專業出席費:
    主持人(含回應)、報告人(或發表)出席費1場次一千至二千元。
    *專家學者出席費係指受邀擔任評審、主持人、外聘督導(如個案研討會外聘指導老師)、外聘專業諮詢等。

    1.如需給予發表人稿費,需專案簽核並依市府相關規定及標準辦理。
    2.計畫申請時應併附專家學者之名單及學經歷資料。
    3.核銷時需附領據、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或切結書)。
    4.領據上請加註時數單價及辦理日期。
    5.請附出席簽到單。

    團體
    (每個團體最高補助四萬元)

    支持、成長、互助團體(不含讀書會)

    1.外聘團體帶領者,視講師學經歷每小時六百至一千二百元;協同帶領費依講師費折半補助每小時三百至六百元(十人以上(含)團體方可編列)。
    2.帶領者為辦理單位或本局人員,皆按補助標準折半補助:
    (1)團體帶領費每小時六百元
    (2)協同帶領費每小時三百元
    3.協同帶領者若為志工則不得支領帶領費。
    4.每項方案最多補助團體帶領者及協同帶領者各一名。
    5.計畫申請時應併附團體帶領者及協同帶領者之名單及學經歷資料。

    1.核銷時需附領據、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或切結書)、團體輔導費請領清冊、團體輔導計畫、紀錄效益評估表(或成效報告),由本局審核其辦理成效以為核撥經費之參考。
    2.領據上請加註時數單價及辦理日期。

    專業訓練

    短期專業訓練
    (含工作坊)

    鐘點費每小時一千至一千六百元。

    1.每日補助以六小時為限。
    2.領據上請加註時數單價及辦理日期。

    (二)其他費用:

    補助項目

    補助標準

    說明

    撰稿費

    1.依中文字數計算,每千字不超過五百八十元
    2.英文字數依行政「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外文稿件支給每千字最低八百七十元稿費

    核銷時需附成品,核實報支

    翻譯稿費

    以翻譯完成之外文計,每千字最高補助九百五十元

    核銷時需附成品,核實報支

    同步口譯費用

    每小時補助三百元,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臨托費

    每小時最高補助二百元

    親子活動不予補助臨托費為原則

    誤餐費

    依需要編列,餐費每人每次最高補助八十元

    核銷時需附用餐名冊(簽名表)、收據或發票

    場地費與場地設備費
    (含場地清潔費)

    1.依辦理人數及場地大小補助,每場次最高補助一萬元。
    2.場地若為單位自有者,不予補助,亦不可列為自籌款。

    收據或發票

    場地佈置費

    每場次最高補助二千元

    收據或發票

    活動宣導品

    每次每人不超過五十元

    核銷時需附成品或說明

    資料印製費

    依計畫核實審核補助

    核銷時需附印製成品

    參訪觀摩

    住宿費:每人每天最高五百元(最多以三天二夜計)
    膳雜費:每人每天最高二百元(半天者以百分之五十計)
    (若同時辦理研習活動則以誤餐費每人八十元計)

    檢據核銷(旅行社代辦之活動,可以旅行社代付收據核銷)

    志工車馬補助費

    每次最高一百一十元(需服務滿三小時方可支領一次)

    核銷時需附志工服務時間、車馬費請領清冊(已補助本項者,誤餐費不予補助)

    雜支

    每方案最高補助六千元

    郵費及其他費用等。

    (三)限「育兒指導服務」方案申請費用:

    補助項目

    補助標準

    說明

    育兒指導員服務鐘點費

    每小時二百元。

    育兒指導服務專案項目,社區保母系統之工作人員或訪視輔導員如於非上班時間陪同初次家訪亦可申請。

    行政人員薪資

    每小時補助一百三十三元,每月工作天以二十二天計算。

    負責行政庶務工作。

    保險費

    每人每年補助五百元。

    育兒指導服務專案項目,辦理到宅指導服務之意外保險。

    健康檢查費

    每人每年補助五百元。

    育兒指導服務專案項目,補助非系統保母職前訓練前進行健康檢查。

    材料費

    到宅育兒指導之教學材料或家長成長團體之活動消耗性材料物品,到宅服務每人次最高補助二百元;家長成長團體每人次最高補助一百元。

    育兒指導服務專案項目,核銷時需詳列明細。

    (四)研究相關費用(最高補助十萬元):

    補助項目

    補助標準

    說明

    專家學者諮詢費

    每人每次以二千元為限

    機構團體內部人員不得支領

    交通費

    依研究需要編列

     

    印刷費

    依研究需要編列

     

    研究人事費

    至多以二人為限,每月總額不超過八千元

     

    雜支

    含文具、電信聯繫、錄音帶、謄稿等研究所需費用,每案至多六千元為限

     

    (五)其他項目視方案內容酌予補助。 (六)申請之補助計畫經費項目如已申請其他政府機關(含中央單位或本府其他局 處)或民間資源補助,基於補助資源不重複之原則下,以其他單位補助優先 。 (七)不予補助項目: 1.依行政院節約措施規定,點心、水果等項目不予補助。其他不予補助項目 包括 : (1)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 (2)旅遊及聚餐性質之費用。 (3)器材及硬體設備購置費用。 2.申請補助項目若純為聯歡育樂活動、環保活動、運動比賽、香功、宗教宣 導、讀經會、表演活動、聯誼活動、政黨活動、模範表揚等活動不予補助 。 3.受補助單位於申請本計畫經費辦理活動期間,如經相關機構查獲重大托育 服務、衛生保健、消防安全及公共安全違規事件者,本局得逕予撤銷本補 助。
  • 捌、申請必備文件 請備妥下列資料,於規定期限內送達本局提出申請以利作業,逾期恕 不受理,相關格式可至本局網站下載。 一、公文、補助申請表(附件一)。 二、申請計畫書(附件二):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申請單位全銜、立案機關日期文號、承辦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統一 編號等。 (二)方案名稱、目的及辦理單位。 (三)辦理方式及內容:應敘明採演講、小團體、課程或其他方式進行。 (四)活動日期、實施地點及範圍。 (五)申請講師鐘點費請附課程概況表、講師名冊(講師資格以具有與課 程議題相關之專業學經歷者為限,名單需先報本局核備)。 (六)服務目標及預期效益:需敘明參與/服務對象及預估服務人數(個 案來源) (七)收費標準及項目:需敘明收費項目及金額,如為免費及需收保證金 者,亦請註明;活動計畫以收費方式自籌經費者,收費總額不得超 過該計畫自籌金額,並於核銷時註明收費支用情形。 (八)經費概算表:包含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 額、自籌金額等欄,團體內部之固定人事費用及自有場地維護費不 得列為自籌款項,其他經費編列標準及規定請參閱第柒項。 三、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四、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 五、最近二年經費預、決算書表。成立未滿二年者,第四、五點應備文件 得依其設立時間檢具之。 六、董/理事及現職人員名冊(現職人員請註明學經歷及相關證明資料) 。
  • 玖、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本局得視申請補助案件組成審查(評選)小組進行審查(評選)。十 萬元以下案件由承辦單位審核;十萬元以上案件由承辦單位負責初審 ,加註意見後統一提審查評選小組進行複審,必要時並得邀申請單位 列席說明,以決定受補助之團體及補助項目、額度。 二、審查重點: (一)申請單位所附文件符合資格。 (二)無同一計畫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三)無前年度尚未核銷案件。 (四)申請補助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五)申請補助計畫之目的適切性及重要性。 (六)申請補助計畫可達成預期效益。
  • 拾、補助款之執行 一、本局於核定補助時,得依實際需要指定項目、金額、應有托育機構人 員最低之參加人數,受補助單位請依核定內容執行。 二、接受補助單位若有特殊情形需變更原訂計畫(含活動日期、活動名稱 、活動目的、活動內容、講師、活動地點、預算科目等)者,應於活 動辦理十日前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若未事先核報,本局得扣 除百分之三十之補助款。惟不可抗拒事由及課程講師於課程當日臨時 無法出席時,得以同等專業人士取代,並應於事後十日內報備本局( 本局保留審核人員資格之權利),未依規定核報者,本局將視實際情 況扣除補助款(最高扣除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三、接受補助單位,活動應公開招生,並開放本市托育人員及家有六歲以 下兒童家長參加,不以團體內會員為限。 四、接受補助單位如參與活動人數,男性參與者占總參與人數超過百分之 三十以上,酌於增加補助金額百分之十,以促進性別平等。 五、請保持行政中立,不得作為選舉宣傳之用。
  • 拾壹、核銷作業及督導考核 一、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訂時間辦理完畢,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 (最晚勿逾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局辦理核 銷,逾時未辦理核銷者,該方案補助款項不予核撥,並列為下一階 段集件及明年審查之參考,應附資料如下: 1.活動評估報告:格式為 A4 直式橫書,內容包括方案工作人員是 否參與性別平等課程(專家、學者及負責人)或參與者托育人員 是否參加性別平等課程,活動名稱、實施期程(日期)、實施地 點、參與人數及人次(受惠人次)、參與人次之依性別統計、執 行狀況檢討、是否達成預期效益及滿意度分析(男女性分別分析 )。如未達預期效益原因為何、檢討及建議等項目。 2.成果照片(含日期、活動海報等證明活動確實辦理者,並請檢附 電子檔)。 3.經費支出:領據、經費支出分攤表、經費支出明細表、粘貼憑證 (格式如附件三)。 4.參與人員簽到冊及名冊:請註明服務單位、姓名、性別。 5.請款領據、補助款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補助款使用原始憑證 。 6.受補助單位若屬一般性補助,核銷時需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核 銷收支清單(需經團體負責人、出納、會計等人員蓋章,並加蓋 單位圖記),若為政策性補助無須提供自籌款憑證影本。 7.活動現場佈置及書面資料呈現「補助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字樣。 8.如為收費性活動,應註明收費支用情形。 9.本局將不定期現場查核活動辦理狀況。 (二)原始憑證日期須為本局核定補助日後之單據方可核銷,並請依下列 規定辦理: 1.請領臨托費用,須檢附臨托名冊,並請註明受托兒童及其家長之 姓名(需為活動參加人員)、臨托日期、托育人員姓名及其資格 證明文件。 2.請領宣導品或講義費用,須檢附宣導品與講義一份。 3.涉及個人所得部分,請依法扣繳所得稅,核銷時須檢附扣繳憑單 影本,如無法檢附則應附於年度結束時一併開立所得之切結書, 以玆證明。 4.核銷憑證須載明品名、單價及數量,並由承辦人押章證明。 5.原始憑證單價逾新臺幣一萬元以上須附一家廠商估價單,單價逾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須附二家廠商估價單。 二、接受補助如活動實際參與人數未達預估人數或本局核定最低參加人數 之百分之八十,且無不可抗力之事由,應依比例繳回(扣除)補助經 費。 三、接受補助所支付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之 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體得 於文到三十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 不予核撥該剔除之款項。惟本年度申復期限為十二月十五日前。 四、本局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以實地或電話訪查方式了解辦理情形 ,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五、育兒指導員須接受補助單位之管理與督導,且參加增強照顧知能與服 務技巧之在職訓練課程。 六、核銷及執行情形將作為本局未來補助參考,若有使用不當情事提供不 實資料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除停止補助三年外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拾貳、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局一百零四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 金支應,期間若經費使用完竣即停止受理申請。
  • 拾貳、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拾參、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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