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充分發揮民間資源,鼓勵民間機構及團體辦理提昇托嬰服務品質之 方案與活動、創新性托嬰服務以及社區性活動等相關支持性與服務性 服務,以共同提昇整體托嬰服務與照顧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補助對象: (一)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或依法登記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 公益社團法人。 (二)國內大專院校與社會福利、幼兒保育、幼兒教育相關系所。
- 四、申請時間: (一)一般性補助:採集件申請,分為二階段: 1.第一階段:活動辦理起始日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截 止收件日期為每年一月十五日。 2.第二階段:活動辦理起始日為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截 止收件日期為每年七月十五日。 (二)政策性補助案件:採隨到隨審。
- 五、補助內容: (一)托嬰機構及居家式托育服務工作人員之兒童發展、生活照顧、兒童 安全、親子互動、親職教育與輔導、事故演練、消防安全、危機處 理、衛生保健、遊樂設施宣導、提升托嬰服務品質之相關研習訓練 、研討會、觀摩或參訪活動、講座、支持及成長團體等相關活動。 (二)托嬰機構服務、居家式托育服務相關議題成效評估。 (三)托嬰機構自聘專家學者到機構或托育地點專業輔導。 (四)托嬰機構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新移民弱勢家庭兒童服務模式、特殊需 求兒童融合教保方案設計、衛生保健制度、社會工作制度等方案建 構與評估、督導或講座、研習活動。 (五)社區保母成長小組活動。 (六)學齡前兒童育兒指導服務方案。補助項目及標準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
- 六、經費補助類別: (一)一般性補助:補助依活動大小、規模、與兒童福利相關性及預期效 益、參與人數等指標核定補助金額,最高補助總計畫經費百分之八 十。 (二)政策性補助:補助金額及比例經本局視方案參與人數、計畫之完整 性、項目之合理性、招生對象、方案創意及執行績效核定,最高補 助方案總經費百分之百。
- 七、申請文件: (一)請備妥下列資料,於規定期限內送達本局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 1.補助申請表。 2.申請計畫書。 3.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影本。 4.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報告。 5.最近二年經費預、決算書表。 6.董事長或理事長及現職人員名冊(現職人員請註明學經歷及相關 證明資料)。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申請補助時,申請單位應敘明預期服務人數、人次,於核銷時,亦 應列明實際服務人數、人次,以作為本補助案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 之參據。
- 八、審查作業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 九、補助款之執行: (一)接受補助如活動實際參與人數未達預估人數或本局核定最低參加人 數之百分之八十,且無不可抗力之事由,應依比例繳回(扣除)補 助經費。 (二)接受補助單位若有特殊情形需變更原訂計畫(含活動日期、活動名 稱、活動目的、活動內容、講師、活動地點、預算科目等)者,應 於活動辦理十日前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若未事先核報,本 局得扣除百分之三十之補助款。惟不可抗拒事由及課程講師於課程 當日臨時無法出席時,得以同等專業人士取代,並應於事後十日內 報備本局(本局保留審核人員資格之權利),未依規定核報者,本 局將視實際情況扣除補助款,最高扣除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三)受補助對象辦理活動時,應公開招生並以設籍或居住於本市市民及 其家庭成員為主,不得僅限其會員。 (四)接受補助單位如參與活動人數,男性參與者占總參與人數超過百分 之三十以上,酌於增加補助金額百分之十,以促進性別平等。 (五)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撤銷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三年。其行為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 關辦理。 (六)受補助單位於申請本計畫經費辦理活動期間,如經相關機構查獲重 大托育服務、衛生保健、消防安全及公共安全違規事件者,本局得 逕予撤銷本補助。 (七)受補助對象於案件結案時尚有補助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八)受補助對象有因本局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或衍生其他收入者,申 請單位應敘明處理方式。
- 十、核銷作業: (一)接受補助單位之核銷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所檢附 之支出憑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若申請單位同一案件向兩個 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訂時間辦理完畢,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 (最晚勿逾當年十二月十日)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局辦理核銷,逾時 未辦理核銷者,該方案補助款項不予核撥,並列為下一階段集件及 明年審查之參考,應附資料如下: 1.活動評估報告。 2.成果照片。 3.公文、領據、切結書、經費支出分攤表、經費支出明細表、粘貼 憑證。 4.參與人員簽到冊或名冊。 5.活動現場佈置及書面資料呈現「補助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三)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 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 責任。 (四)接受補助所支付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 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 體得於文到三十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 意者,不予核撥該剔除之款項。惟每年度申復期限為十二月十日前 。
-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以實地查核或電話訪查方式了解 辦理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二)育兒指導員須接受補助單位之管理與督導,且參加增強照顧知能 與服務技巧之在職訓練課程。
- 十二、本須知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支應。
- 十三、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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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8-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婦幼字第104479371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一百零四年度補助民間機構團體辦理提昇托育服務品質實施計畫;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民間機構團體辦理提昇托育服務品質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