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8-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北市社婦幼字第111306152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111年5月1日起生效
  • 一、為充分發揮民間資源,鼓勵民間機構及團體辦理提昇托嬰服務品質之 方案與活動、創新性托嬰服務以及社區性活動等相關支持性與服務性 服務,以共同提昇整體托嬰服務與照顧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補助對象: (一)依法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或依法登記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 公益社團法人。 (二)國內大專院校與社會福利、幼兒保育、幼兒教育相關系所。
  • 四、補助內容: (一)托嬰機構及居家式托育服務工作人員之兒童發展、生活照顧、兒童 安全、親子互動、親職教育與輔導、事故演練、消防安全、危機處 理、衛生保健、遊樂設施宣導、提升托嬰服務品質之相關研習訓練 、研討會、觀摩或參訪活動、講座、支持及成長團體等相關活動。 (二)托嬰機構服務、居家式托育服務相關議題成效評估。 (三)托嬰機構自聘專家學者到機構或托育地點專業輔導。 (四)托嬰機構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新移民弱勢家庭兒童服務模式、特殊需 求兒童融合教保方案設計、衛生保健制度、社會工作制度等方案建 構與評估、督導或講座、研習活動。 (五)托育人員成長小組活動。 (六)學齡前兒童育兒指導服務方案。 本須知補助內容之項目、標準、申請時間及申請與核銷應備文件,由 本局每年公告之。
  • 五、經費補助類別: (一)一般性補助:補助依活動大小、規模、與兒童福利相關性及預期效 益、參與人數等指標核定補助金額,最高補助總計畫經費百分之八 十。 (二)政策性補助:補助金額及比例經本局視方案參與人數、計畫之完整 性、項目之合理性、招生對象、方案創意及執行績效核定,最高補 助方案總經費百分之百。
  • 六、審查作業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 七、補助款執行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申請補助時,申請單位應敘明預期服務人數(次),於核銷時,亦 應列明實際服務人數(次),以作為本補助案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 之參據。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接受補助如活動實際參與人數(次)未達預估人數(次)或本局核 定最低參加人數(次)之百分之八十,且無不可抗力之事由,應依 比例繳回(扣除)補助經費。 (五)接受補助單位若有特殊情形需變更原訂計畫(含活動日期、活動名 稱、活動目的、活動內容、講師、活動地點、預算科目等)者,應 於活動辦理十日前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若未事先核報,本 局得扣除百分之三十之補助款。惟不可抗拒事由及課程講師於課程 當日臨時無法出席時,得以同等專業人士取代,並應於事後十日內 報備本局(本局保留審核人員資格之權利),未依規定核報者,本 局將視實際情況扣除補助款,最高扣除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六)受補助對象辦理活動時,應公開招生並以設籍或居住於本市市民及 其家庭成員為主,不得僅限其會員。 (七)接受補助單位如參與活動人數,男性參與者占總參與人數超過百分 之三十以上,酌於增加補助金額百分之十,以促進性別平等。 (八)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撤銷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三年。其行為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 關辦理。 (九)受補助單位於申請本計畫經費辦理活動期間,如經相關機構查獲重 大托育服務、衛生保健、消防安全及公共安全違規事件者,本局得 逕予撤銷本補助。 (十)受補助對象於案件結案時尚有補助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八、核銷作業: (一)接受補助單位之經費結報作業,應參照本局會計相關規定辦理,若 申請單位同一案件向兩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支出用 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訂時間辦理完畢,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 (最晚勿逾當年十二月十日)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局辦理核銷,除有 不可抗力原因延期辦理外,逾時未辦理核銷者,該方案補助款項不 予核撥,並列為下一階段集件及明年審查之參考。 (三)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 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接受補助所支付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 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之機構或團 體得於文到三十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 意者,不予核撥該剔除之款項。惟每年度申復期限為十二月十日前 。
  • 九、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以實地查核或電話訪查方式了解辦 理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二)育兒指導員須接受補助單位之管理與督導,且參加增強照顧知能與 服務技巧之在職訓練課程。
  • 十、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如年度經費額度用罄,本 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網站公告週知。
  • 十一、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