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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北市地籍字第103337313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4年1月1日起實行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本局及所屬所隊 測量助理之新陳代謝、活 化人力資源、提升人力素質及整體工作效益、測量專業知識及勝任測量業務需要,特訂 定本作業程序。
  • 二、本局及所屬所隊之測量助理出缺而無法由本府超額機關職工移撥補足者,依本作業程序 辦理公開甄選。 本局所屬所隊現職技工、工友及駕駛於一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臺北市政府地 政局所屬所隊現職技工、工友及駕駛轉任測量助理教育訓練基礎課程表」教育訓練且經 機關評核具內陞轉化資格並報本局備查者,嗣後測量助理出缺時,得經機關首長評核予 以內陞轉化補足之,不適用本作業程序。
  • 三、測量助理公開甄選作業辦理單位: (一)主辦機關:本局 (二)執行機關:本局土地開發總隊、本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本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本 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本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本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及本市大安地政 事務所。 本作業程序由執行機關輪流辦理,當年度非屬輪流辦理之執行機關均為協辦機關。
  • 四、測量助理公開甄選作業依下列規定採二階段方式辦理: (一)第一階段為筆試及體能測驗,第二階段為術科考試及口試。 (二)第一階段考試或體能測驗未達七十分成績排名在需用總缺額(即正取名額)十倍 以外者,均未通過第一階段考試,而不得參加第二階段考試甄選資格。 (三)二階段成績依其占分比例加總為甄試總成績,擇優錄取,並得列備取;備取人數 以不超過正取名額之一倍為限。 (四)備取人員其候用期間自榜示之日起一年,屆時無缺額而未經通知分發者,喪失錄 取資格。
  • 五、術科成績未達六十分或甄試總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 六、甄試總成績相同時,依術科考試、體能測驗、筆試、口試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 七、如術科考試、體能測驗、筆試、口試之成績均相同時,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排名次序。
  • 八、主辦機關應負責督導執行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測量助理相關作業。
  • 九、執行機關應行辦理事項如下: (一)公開甄選前置作業: 1.本局及所屬所隊測量助理出缺時,須先完成本府超額機關職工移撥函詢作業一 次,如仍有未補足之缺額,始得委由本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服處)辦理 公開甄選。 2.每年一月底前完成調查及彙整本局及所屬所隊測量助理當年度需用總缺額人數 。 3.每年二月間依「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就業甄選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將甄選員額 數及需求事項函請委託就服處辦理甄選作業。 4.重新檢視筆試考試之題庫內容是否妥適及符合法令規定,必要時得邀集其他協 辦機關檢討修訂題庫內容。 5.每年二月邀集協辦機關及就服處等相關單位組成甄選小組,於甄選作業前共同 決定甄選各項工作期程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所隊專業技工(測量助理 )甄試簡章」細節內容。 6.每年四月辦理本局及所屬所隊測量助理公開甄選作業。 7.執行機關於公開甄選考試前,應將筆試之試題送就服處並採電腦隨機選取方式 辦理後續公開甄選作業。 (二)公開甄選中作業: 1.公開甄選相關資訊除公告於就服處及本局及所屬所隊之機關網站外,應將求才 資訊刊登於本府各機關學校求職徵才網、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求職徵才網站。 各刊登網站中應記載民眾可至就服處網站下載甄試簡章,並註明就服處之網址 及連絡電話。 2.執行機關應指派正職人員攜帶職章至就服處審查報考人資格。若有報考人對應 考資格之認定提出異議,由執行機關重新審查。 3.術科考試所需之測量儀器及人力,由執行機關統籌調度並應指派正職人員辦理 ,必要時由協辦機關支援協助。 4.公開甄選作業當日考場所需之事務性工作(如儀器籌設、考場佈置、主考及監 試人員配置等)由執行機關統籌調度,必要時由協辦機關協助辦理。 (三)公開甄選後續作業: 1.就服處於函送錄取人員資料於本局後,轉請執行機關通知錄取人員辦理選填志 願等相關事宜。 2.執行機關應於接獲錄取人員資料一個月內辦竣選填志願及分發作業;並應通知 錄取人員未親自參加或未委託辦理選填志願者,由執行機關逕為分發,不得異 議;分發後逾期未報到者,視為喪失錄取資格。 3.正取人員有正當理由未親自參加並委託他人辦理選填志願者,除執行機關另為 通知進用日期外,應自各用人機關進用通知送達次日起算十日(含例假日)內 辦理報到,逾期視為放棄正取人員資格,不再進用。 4.備取人員俟本局及所屬所隊出缺時,再依備取名次順序通知分發進用,並準用 前目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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