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請使用臺北市狗運動公園(以下稱本園區),應依本須知辦理。
- 二、各公私立機關團體,於本園區進行宣導活動、展覽、比賽、訓練、表 演或為其他使用者,均應事先書面向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稱動保 處)申請,經核准並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後,始可使用。若涉及稅捐繳 納者,申請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三、申請人應於使用場地當日起算二十日前填具申請表提出申請(附件 1 ),並檢具場地活動企劃暨安全計畫書(附件 2),核准後在使用場 地當日起算三日前,應至動保處出納繳交保證金,但有特殊情形者不 在此限。
- 四、申請表應載明團體名稱、活動名稱、內容、日期、時間、地點、參加 人數及負責人姓名、身分證號碼、住址、電話號碼及車輛進出狀況等 ,以便安排與連繫。
-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機關應不予核准使用: (一)活動內容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者。 (二)活動違反公園設立之特定目的者。 (三)申請人使用場地於最近三年內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
- 六、使用本園區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交通或運貨之車輛非經許可,不得進入本園區。 (二)園遊會設立攤位應整齊美觀,不得有營利或現金買賣行為。其性質 以遊樂飲料、寵物用品及點心等類為限,並僅以點券方式交換,並 不得有商品廣告推銷之行為。 (三)禁止在本園區內使用瓦斯爐、炭爐、施放炮竹煙火、天燈、遙控飛 機及營火遊戲等。 (四)本園區有使用麥克風、音響、燈光等電器設備用電時,由申請人自 行準備,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均 由場地使用申請人自行負責。 (五)有關現場公共秩序、人狗互動糾紛、安全、衛生、交通動線管理、 環境復原及事後垃圾清理等工作,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公共設施損 壞及垃圾未清理運棄者,經會勘後仍未處理,得由動保處僱工修復 或清理運棄,所需費用由保證金項內扣付,不足者,申請人應無條 件補齊差額。
-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動保處得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反原申請用途者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二)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者。 (三)假借活動,在本園區內對外營業或做商品廣告宣傳,收受現款圖利 或募款。 (四)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破壞 公物者。
- 八、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經動保處核准後,無故取消使用者,將予以紀錄 ,並作為日後審核其申請之參考,已繳納之保證金概予全額退還。
- 九、公園場地使用保證金為新臺幣三萬元整。
- 十、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舉辦活動,須使用公園場地時,除得免繳場地使 用保證金外,仍須依本須知辦理。
- 十一、動保處依書面、網路或傳真送達時間先後,排定使用順序;同一申 請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原則。場地無人申請使用時,得經管理單位 同意後臨時申請使用,並以未申請過者優先使用。
- 十二、場地使用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有周密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 參與活動人員之生命及公共安全,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 破壞之情事,申請人及其使用單位之負責人應負連帶法律責任。
- 十三、場地使用申請人如需設置宣傳標幟,應事先經動保處同意,否則予 以拆除;若需搭設舞台或帳篷等臨時建築物,應依「臺北市臨時展 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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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16
(廢) 臺北市狗運動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7)北市產業動字第10760191492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