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6 月齡以下幼犬、病犬及發情母犬皆禁止進入園區。
- 二、犬隻進入園區皆須先完成寵物登記及配戴狂犬病預防注射識別牌證, 並事先施以除蚤預防藥物。
- 三、每人最多只能攜帶 4 隻犬進入園區。
- 四、小型犬區限 9 公斤以下犬隻進入,大型犬區限 9 公斤以上犬隻進 入。
- 五、犬隻進入園區前或離開園區後皆需注意係繫上犬練並妥善關上出入門 栓,以策安全。
- 六、犬隻及兒童進入園內需由成人伴同,儘量避免兒童在園區奔跑,以免 被犬隻追咬。
- 七、攜犬入園運動,請隨手清理狗便。
- 八、犬隻不聽指令、有攻擊或互咬情形,請飼主立即將犬隻繫上牽繩並牽 離園區,以策安全。
- 九、園區內民眾請避免飲食及餵食犬隻,以防犬隻爭食互咬。
- 十、罹患心臟病、心絲蟲病、關節炎、髖關節發育不良犬隻或懷孕母犬, 請避免過度運動。
- 十一、請隨時自備犬隻飲水,以免中暑。
- 十二、園區內禁止犬隻洗澡及梳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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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動字第104316554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4年8月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