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計畫目的 依據志願服務法、動物保護法第 23 條第 1 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 紀錄冊管理辦法、臺北市政府推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及志工倫理守則 ,透過本處志願服務體系,擴增動物收容照護人力並強化為民服務功 能,鼓勵民間人士協助參與動物收容照護,強化人道教育及法令宣導 。
- 二、主辦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 三、召募期間 (一)定期招募:每年於 3 月份、6 月份、9 月份、12 月份舉辦召募 作業,召募期間為期 1 個月,如因故無法舉行,經順延至下次招 募再行辦理,並先行公告之。 (二)不定期招募:配合市政推動;業務推廣及活動舉行,乃依據目的性 需求進行志工招募作業,招募期間為期 2 週。 (三)召募消息及簡章將事先公告於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之公告資訊–最新 消息專區(http://www.tcapo.taipei.gov.tw/index-c-1.jsp)
- 四、工作內容
分組項目
工作內容
備註
照護組
動物梳毛、洗澡、修剪指甲、美容,協助動物保定、餵食、餵藥及社會化、特殊行為矯正
導覽組
團體參訪接待及人道教育
活動組
幸福轉運站及送養活動之舉辦與宣傳
服務地點為幸福轉運站及送養活動場地
醫療組
協助基本健康檢查、醫療、換藥及人道處理
獸醫、畜牧、醫學、藥學及生命科學相關科系畢業
機動組
協助處理動物收容所機動性及綜合性事務
遛狗組
協助遛狗與特殊行為矯正
影像組
配合臺北市動物之家及臺北市動物福利APP,協助攝影及錄影服務
- 五、召募資格、人數及方式 (一)資格:喜愛動物、熱愛生命、尊重生命、具有耐心、親和力、服務 熱誠積極、凡年滿 18 歲身心健康,具高中職學歷以上,能配合本 處動物收容業務之社區人士、青年學生及外籍人士,均得報名參加 。 (二)方式:經本處網站公告。
- 六、計畫內容 (一)各項訓練: 1.基礎訓練:12 小時,採證由臺北 e 大網路教學、內政部補助 辦理之統一訓練、臺北市社區暨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等所核發之 1 2 小時基礎訓練證明,需自行上網完成。 2.特殊訓練:4 小時,由本處主辦。 (內容包括:志願服務應用單位業務簡介、服務工作內容及權責 分工說明 1 小時,志工服務規範、服務禮儀及志工考核 1 小 時,動物保護法及相關行政法規訓練 1 小時,經驗分享 1 小 時。) 3.實習訓練:18 小時,由本處主辦,經結訓測驗合格者予以申請 志願服務紀錄冊、志工證。 4.專業訓練:8 小時,由本處主辦,待合格正式授證成為本處志工 後,依各組專業需求實施不同之專業訓練。 (內容包括:專業知能訓練 4 小時,實地演練 4 小時,依實 際情況調整) (二)服務管理 1.本處為運用單位主管機關,負責督導、管理、訓練與活動規劃。 2.每組各設組長、副組長 1 人,各組組長由各組志工互相推派, 每年改選 1 次,得連選連任,負責統籌性業務、勤務排班及與 本處溝通協調;副組長由組長選任,輔佐組長處理業務。 3.定期召開志工聯繫會議,時間訂於每季(3、6、9、12 月)最後 1 週星期六辦理,出席者包括本處處長、副處長、技正、動物收 容組組長、業務承辦人(志工督導)及志工各組組長、副組長, 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加開臨時會。 4.每季召開工作討論會前,各組組長先行彙整組員工作成果及問題 反映。 5.志願服務人員從事服務工作時應遵守服務守則之規定,服勤前應 依規定填報服務排班表(未能填報者不予以核發時數)服務時須 按時簽到、簽退,並配戴志工證。排班後未能到勤達 3 次以上 者,將列入年終考核之依據。 6.志願服務人員違反服務守則及本計畫書之規定時,得招開輔導會 議,出席者包括技正、動物收容組組長、業務承辦人(志工督導 )及違反規定之志工,並製作輔導紀錄交予與會人員。 (三)保險與福利 1.依據臺北市政府推廣志願服務實施要點由本處統一辦理意外保險 。 2.志願服務工作人員成績優良者,於處務會議表揚。 (四)考核與獎勵 志工考核及獎勵每年一月份由本處考評小組(包括本處處長、副處 長、技正、動物收容組組長及志工業務承辦人、志工各組組長組成 )依志工服勤及研習狀況辦理;各組組長需於年度績效考評會議召 開一週前將組員差勤紀錄交付於志工業務承辦人(志工督導)彙整 統計出勤時數。 另發生重大違紀事件,則可召開臨時考評會;該組組長需於重大違 紀事件發生一週內將紀錄交付志工業務承辦人(志工督導)彙整提 報。 1.考核辦法: (1)每月由各組組長彙集組內志工服勤簽到、退及受訓研習會簽到 、退相關書面紀錄,交付志工業務承辦人(志工督導)進行統 計,納入志工年終考核之依據。 (2)具特殊貢獻事蹟之志工,隨時由本處志工業務承辦人(志工督 導)、各組組長,或本處督導長官列舉具體事實推薦,彙整相 關書証紀錄並納入考評。 (3)志工考核評選至每年 12 月 31 日止,並於次年 1 月份處務 會議中公開表揚。 2.獎勵標準: (1)依每年服務成果及服勤點數高低選出前 3 名或有特殊貢獻者 ,頒發榮譽狀,並於處務會議公開表揚;如連續 3 年考評前 2 名者,另報請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頒發獎狀表揚;服務績 效特優者,並由本處推薦至文建會、教育部或其他相關之機構 、社團公開表揚之。 (2)每年最後一次志工聯繫會議舉辦志工聯誼交流餐會,彼此意見 交流,並獎勵志工一年來之辛苦付出。 3.終止服務: 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處得取消其志工資格: (1)報名資料登載不實或欺瞞隱匿,經查屬實者。 (2)當年於服務地點服務總時數未達 72 小時者。 (3)假藉機關、機構或本處名義私自在外活動、募款或圖利者。 (4)私自向民眾收取不當之費用,經查證屬實者。 (5)違反本計畫書之規定,經勸告拒不改善,且拒不參加輔導會議 者。 (6)於公開網路資訊平台披露案情、個資及未經本處同意之動物之 家內部訊息;或直接對外發表不當言論,誤導民眾觀念,有明 顯詆毀本府或本處形象之言行,經輔導後仍不服告誡者;惟情 節重大且經查證屬實者將逕予公告註銷其志工資格。 (7)違反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等法令或本處相關規定者 。 (8)其他重大違失致使機關遭受損害時,經本處志工業務承辦人簽 請核可終止其志工資格者,被取消志工資格之當事人並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及承擔所有法律責任,不得異議。 (9)嚴重影響本處行政與公務運作,經輔導後仍不服告誡者;惟情 節重大且經查證屬實者將逕予公告註銷其志工資格。
- 七、預期成效 透過召募動物之家志工並實施 12 小時基礎訓練、4 小時特殊訓練、 18 小時實習訓練及授證 8 小時專業訓練後,協助本處處理動物收 容照護相關情事,提升為民服務及動物福利品質,推展「以認養代替 購買」之執行與相關法令宣導;預計每年將增加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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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20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臺北市動物之家志工志願服務計畫書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04)動保收字第10431696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4年8月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