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稱動保處)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稱本市)市 民主動為其管領之家犬貓完成外科絕育及晶片註記建籍,防範寵物繁 殖過量及落實本市寵物登記管理工作,特訂定本補助事項。
- 二、補助對象:籍設本市並已為其寵物完成寵物登記,且接種狂犬病預防 注射仍在有效期限內之家犬、貓飼主,申請人與該動物之寵物登記飼 主須為同一人,始得申請。申請補助者,應於設籍本市後再為其寵物 完成絕育手術,提出申請時亦須為設籍本市之市民。
- 三、受理單位:動保處。
- 四、補助金額:犬貓補助金額,依臺北市議會審定預算金額為準。
- 五、申請期限:動物施術後請於進行手術之同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或 經費用罄)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經費用罄則予以退件不受理。(以 戳章日期或動保處收文章日期為憑)。
- 六、補助總金額:全年補助金額,依臺北市議會審定預算金額為準,依「 先申請,先審核」原則,若補助款用罄時則不予以補助。若本年度補 助款剩餘僅 10 %時,將提前於動保處網站主動公告相關事項。同一 飼主每年申請頭數在五頭(含)以上,申請人應檢附妥善飼養家犬貓 證明書(附件 2),證明書可於動保處網站 http://www.tcapo.taip ei.gov.tw 下載,並經書面審核或實地訪查核可後,始得辦理。
- 七、應備文件: 「臺北市家犬貓絕育補助申請證明書」(附件 1)。
- 八、請領程序: (一)請資料應與「全國寵物登記資訊網」所載資料相符,請申請人主動 向寵物登記站提出更新,包含飼主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 寵物晶片號碼、性別、狂犬病注射資料、絕育手術欄等,始得申請 。 (二)備齊前揭文件後,逕以郵寄掛號、快遞、便利商店(信封上請加註 「申請家犬貓絕育補助款」等字樣)或親自送至動保處。 (三)動保處於完成審核後,即以發函通知申請人逕電匯至申請人提供之 個人金融機構帳戶內(申請人須於前揭申請證明書內填載可提供匯 款之個人名下金融機構帳號)。
- 九、同一隻家犬貓不得重複申請其他單位絕育補助款,經動保處查證有重 複請領補助之情事,動保處將予以駁回或追回已核發款項。
- 十、本絕育補助申請案,動保處得派員實地查核申請案件之實際情況,申 請人不得藉故規避、妨礙或拒絕,在查核過程中,如發現請領人無法 提供動物查驗、查與事實不符或不願意配合查核者,即限制該申請人 當年度不得再申請其他家犬貓絕育補助案。若有資料缺漏經通知限期 補正,申請人未予以補正或違反相關規定者,動保處將原件退還不予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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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3019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家犬貓絕育補助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04)動保管字第10431695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4年8月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