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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企字第104537852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4年7月27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之國際醫藥衛生交流,鼓勵國際醫藥衛生會議於本市舉辦,提升本市 衛生醫藥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國內醫學中心。 (二)全國性之醫藥衛生相關學(協)會。 (三)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所。 (四)醫藥衛生研究機構及醫藥衛生有關之公益法人。
  •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舉辦國際醫藥衛生會議,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於本市舉行。 (二)會議所邀參與國家須為三國以上(含地主國),且與會外籍講員人 數須占會議全體講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 (三)會議主題不得與同一年度內其他主題近似或重複,且須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 1.對本局公共衛生政策之推動有助益者。 2.對提升本市醫藥水準有助益者。 3.對促進本局與國內外有關機關(構)之交流合作有助益者。 4.對促進本局或所屬機關人才之培育有助益者。
  • 四、本要點之補助金額,每次為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得酌予增加補助金額,惟同一補助對象,同一年度內補助金額 合計不得逾二萬元: (一)與本局施政重點、政策發展或與市醫特色、重點發展一致者。 (二)國內較少相關研習機會或訓練者。 (三)其他具有特殊重要性者。
  • 五、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補助申請表一份(如附件一)。 (二)會議計畫書一份,內容包括會議目的、預期效益、議程、主講員經 歷及近五年著作目錄、經費預算、預定與會人員名單。 (三)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程序,詳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補助舉辦國際醫藥衛生會議 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 六、受補助人於舉辦會議時,應加註本局為協辦單位,其經費之使用須符 合政府相關法令。 參觀訪問、餐飲費、交際費、行政管理費及使用自有場地等項目均不 予補助,且不得用於購置設備或其他非與舉辦國際醫藥衛生會議有關 之項目。
  • 七、受補助人應依本局核准補助之會議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但計畫執行 期間如欲變更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向本局申請同意變更後,始得 為之。 前項申請變更以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 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不 在此限。
  • 八、受補助案件之內容及執行,如有侵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者,應由受補 助人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致本局涉訟或應對第三人 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受補助人應負責抗辯、支付損害賠償及一切費用 。
  • 九、受補助人應於會議舉辦完畢之次日起三十天內(須同一會計年度內) ,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局,並依本市會計程序辦理經費核銷: (一)成果報告三份。 (二)以支出收據或發票製作並經核銷程序用印之黏貼憑證正本。 (三)經受補助人核章之「本局補助私人團體情形報表」(如附件三,實 際格式仍依本局核定函所附表格為準)。 (四)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需明列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五)領據(含事由、機關名稱、金額、受領人、統一編號、地址及日期 )。
  • 十、受補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 一部,並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且次一年度再提出申請,本局得不 予受理: (一)違反第三點任一款規定者。 (二)申請文件或成果報告,有隱匿或虛偽不實情事。 (三)有第七點第一項但書情形而未依規定申請變更。 (四)未依第九點規定辦理核銷,或核銷資料未齊備,經本局通知限期補 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五)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 十一、本要點所需之補助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當年度補助預 算用罄後,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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