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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秘字第1043000720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層級

    財物、勞務採購

    工程採購

    主任秘書

    500萬元以下

    500萬元以下

    副局長

    逾500萬元未達1,000萬元

    逾500萬元未達2,000萬元

    局長

    1,000萬元以上

    2,000萬元以上

    備註:
    1.採購評選委員、評審小組、評選(審)結果之核定,由局長核定。
    2.授權範圍包含採購金額核定、底價核定。
    3.採購案件如涉契約變更,由原核定長官續為變更簽文之核定為原則。
    4.工程、財物、勞務等採購驗收主驗人,由各科室審酌指派適當人員,並授權主任秘書核定。
    5.驗收如涉及專業,得請其他科室或外部人員協助審查。
    6.有關本局所屬機關及臺北市會展產業發展基金依政府採購法須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驗部分,請各業務科依權責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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